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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高消費不是“老賴”的“菜”
http://www.CRNTT.com   2018-07-12 17:07:47


  在全國各地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進入攻堅關鍵期的當下,全面擠壓“老賴”的生活和經營空間,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已經成為對“老賴”失信懲戒的標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向相關學校發出的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司法建議,不只是對“老賴”家庭產生了新的震懾,還引發了網友一致叫好,更有不少網友提出應在全國全面推廣。當然,有必要明確的是,這裡所說的高收費學校應當僅指高收費私立學校、貴族學校,公立學校并不在限制之列。

  限制“老賴”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學校,乍一看是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受到了影響,但從本質上說,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就意味著要支付比一般公立學校多得多的學習開支,這部分開支并非必要的消費開支,屬於應當限制消費的範疇。如果“老賴”選擇讓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申請執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容忍的。

  正是基於這些考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早就對此作出了規定,201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可見,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相關學校限制“老賴”子女就讀的建議并無不妥。

  從形式上說,向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這些學校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即學校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這樣一來,學校就具有協助執行的法律義務。從可操作性來看,要求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載明相關內容并不難,難就難在學校怎麼審查學生家長是不是老賴。這就有必要讓法院和學校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共享,由法院向學校提供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再由學校對照此名單審查是否存在應當限制就讀的情形。(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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