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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建議”限制老賴是個不錯選項
http://www.CRNTT.com   2018-07-12 17:11:34


  近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河北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轄區內所有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法院再次提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家長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以免自己的失信行為波及無辜的子女,影響到孩子們的學習和生活。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并非什麼創新舉措,而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早已有之的規定。只不過,在此前很長時間,該條款多數時候都處於“靜默”狀態,很少在審判實踐中被援引和激活。而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密集曝出的一些案件表明,上述局面正在發生著深刻變化。以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的此次司法建議書為例,其積極地運用司法權力的做法,令人印象深刻。事實上,紙面法條的落地兌現,最需要的恰是基層法院的主動轉化。

  此事的看點之一,就在於當地法院運用了“司法建議”這一制度工具。這在法院審判中實則并不多見,多數人對此也并不熟悉。而實際上,“司法建議”作為“司法積極主義”的重要實現方式,在創設伊始就曾被寄予厚望。只是很可惜的是,不少基層法院似乎并不知道該如何使用該工具,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通常都不會在此方面有所行動。與之相較,桃城區法院此次主動擔起責任、用足制度空間,因勢利導發布專門的司法建議,堪稱是經典樣本。

  有必要說明的是,此前為了“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各地也零星采取過一些嘗試。總結起來,大致可以將之分為兩類。其一,就是基於聯合懲戒、協調治理的思維出台行政文件的形式進行幹預,比如說下發“通知”“意見”等,要求關聯學校不得招收老賴子女;其二,則是順著“依法辦事”的邏輯由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高收費學校勒令老賴子女退學或轉學……考量到現實影響和輿論反饋,這兩種模式,都很難說是完美方案。

  與之相較,司法建議書既不是行政指令,也不是協助執行通知書,其本質上只是一種建議,不具有強制性。也許很多人據此認為其力度偏軟、效力有限,但不得不說的是,在此類案件中運用“司法建議”的形式,實則有著無可替代的制度優勢。首先,“建議”的姿態體現了對私立學校自主經營權的尊重,避免了權力的果斷幹預;其次,這樣一份事前的法律告知最大限度推動了防患於未然,也避免了造成既定事實後再去強制退轉學的麻煩和陣痛。

  應該承認的是,教育消費有其特殊性,并不能簡單等同於吃喝玩樂等享受型消費。若是生硬地強制老賴子女退學、轉學,很可能引發有關受教育權和司法人性化方面的憂慮。過往的一系列經驗與教訓都表明,在處置類似案件時,法律的嚴肅與靈活,剛性執法與人性關懷,必須是統一的而不是割裂的。而恰當地發布司法建議書,進行有針對性的普法宣教和風險警示,以事前的充分努力規避事後的兩難困境,這也許是能兼顧上述兩種價值訴求的合適選項。(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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