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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記錄造假:依法嚴懲更要防微杜漸
http://www.CRNTT.com   2018-07-18 23:35:56


  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根據綫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開展飛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行為。通告顯示,國家藥監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該企業藥品GMP證書,責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據了解,本次飛行檢查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長春長生”是上市公司長生生物的全資子公司,連日來,因疫苗造假事件,資本市場引發了巨幅震蕩。與資本市場關注的內容不同,普通人關注的不是股票的漲跌,而是人身的安危。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傳染病,潛伏期通常為1~3個月,死亡率接近100%,接種狂犬病疫苗是目前預防狂犬病的最有效方式。作為國內首批自主研發銷售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企業,“長春長生”此次疫苗造假事件,不但會使公衆對藥品安全產生焦慮,而且難免會對國產疫苗的聲譽造成嚴重影響。

  曾經發生的“問題疫苗”事件令人心有餘悸,值得慶幸的是,此次疫苗造假事件并不同於以往——曾經的“問題疫苗”事件,是因爆發大規模安全事故而起,相比之下,此次事件“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何以作此表態?由此引出的一個專業術語是“飛行檢查”。藥品飛行檢查,簡稱“飛檢”,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藥品生產經營等環節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突擊檢查或者暗訪調查,具有突擊性、獨立性、高效性等特點。也就是說,此次疫苗造假事件并非因事故而起,而是在突擊檢查中被提前發現。

  為什麼突擊檢查“長春長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通告”中描述得很清楚:“根據綫索。”實際上,這也是啓動“飛檢”程序的必要條件之一。2006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了《藥品GMP飛行檢查暫行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的綫索表明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可以開展藥品“飛檢”。由此可以看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長春長生”展開“飛檢”并非無的放矢,而是有備而來。雖然“內部舉報”的傳聞尚未得到證實,但鼓勵舉報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正是現行法律所鼓勵的——2017年8月,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進一步鼓勵群衆舉報,增強舉報積極性。

  此次事件不同以往的另一點是,此次曝光的問題是“記錄造假”,而不是質量缺陷。作為一家上市企業的子公司,“長春長生”為什麼要“記錄造假”,仍有待監管部門的進一步調查,其也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在等待最終調查結果的同時,虛驚一場的消費者更應該看到的是監管部門迅速的舉報響應機制,以及公開的信息披露機制——這正是守護公共安全的核心所在。(來源:大河報 評論員: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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