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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狂犬病疫苗造假應“罪加兩等”
http://www.CRNTT.com   2018-07-18 23:36:57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規定,與藥品生產有關的每項活動均應有記錄,以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活動可以追溯。即使記錄出錯需進行修改或重新謄寫,原有記錄也不得銷毀,應作為附件保存。之所以對生產記錄要求如此嚴格,是因為它是藥品生產的原始痕跡,是查驗質量不可替代的事實依據。

  這家企業在生產記錄上造假,存在直接與間接兩方面的風險。從直接風險來看,既然企業要在生產記錄上動手腳,很可能為了掩蓋一些拿不上桌面的事,比如原材料以次充好、生產工藝簡化、質量控制走過場等,這將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從間接風險來看,抹去痕跡或者幹脆在記錄上造假,意味著藥品質量已失去控制,規則失守就是安全堤壩倒塌,潛在的安全隱患更加巨大。

  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藥品質量低劣導致的後果,比其他商品嚴重得多。制售假藥應比制售普通假商品罪加一等。而疫苗又是特殊的藥品,疫苗質量低劣導致的後果比普通藥品更嚴重。普通藥品用於治療當前的疾病,但疫苗卻是預防未來的疾病。

  由此看來,這家企業暴露出的問題非同小可。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類似事件也應謹防被誤讀,進而產生疫苗恐慌,監管嚴格和敢於揭露問題,將使疫苗安全更有保障,不能反而被可控性問題嚇倒。當然,為消除民衆疑慮,案件細節還有待進一步披露,民衆能够知道企業記錄造假的具體內容,才能更加客觀看待這起事件。(來源:健康報 作者:秋實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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