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犧牲法律“護”企業弊大於利
http://www.CRNTT.com   2018-08-17 20:59:08


  8月9日,《長江日報》融媒體報道了湖北省政府金融辦(上市辦)對上市後備“金種子”企業“上市服務最強版”支持措施。這個措施強到了什麼程度?強到了“對須進行行政處罰的事項,依法依規從輕或減輕處理”的程度。一位關注資本市場的法律人士表示,這雖然對促進當地上市公司數量增加有幫助,但在是否有違市場公平誠信原則方面,存在一定的爭議。

  現實之中,這樣的事卻絕非某個地方絕版。一方面,現在不少地方,太在乎上市企業,甚至把其當成“門面”;另一方面,地方保護主義具有一定的劣根性,而這恰恰是地方保護主義衍生的產物。但當躍然成為新聞,還是讓人感覺呼吸急促,難以理解接受。

  實事求是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對上市企業規矩之多之嚴,比如第十八條規定,擬上市企業在最近36個月內不得有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不得有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這些,無疑會給一些即將走向上市的企業帶來障礙,但准確說只會給那些管理不够規範,或者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帶來障礙。這也是擬上市企業區別於一般企業的標准或底綫,一旦人為突破,非但讓擬上市企業與一般企業并無二致,還注定會衍生無序競爭。

  實際上,企業擬上市,除了是向資本市場要轉型和升級,同時也是一個規範自身的好時機,更意味著競爭範圍擴大與競爭對手變強。從這個角度看,表面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很苛刻,但實際上這只是上市企業應具備的起碼品質。換而言之,如果連這些關口都靠地方“保送”,接下來又如何邁出堅實的步伐,最終為地方經濟提供有力的引擎?

  還由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從一開始就只是一道企業走向上市的標杆,對企業擬上市既有約束亦有激勵,維系著市場公平誠信原則,一旦選擇性對相關企業放鬆要求,乃至“開綠燈”,結果是對其他企業不負責,以及對社會不負責,讓後來者難以適從,讓上市企業喪失公信,可謂弊大於利。(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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