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政府金融辦(上市辦)發布對上市後備“金種子”企業支持措施,提出“對須進行行政處罰的事項,依法依規從輕或減輕處理”。此事被報道後,引起人們熱議。據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擬上市企業在最近36個月內不得有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受到行政處罰,不得有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看來,上述地方的“從輕或減輕處理”政策是為了幫助當地企業順利上市,減少被否決的風險。不過,擬上市企業本身應該是優秀企業,不能因為上市就對相關企業放鬆要求,“開綠燈”的行為有違市場公平競爭和誠信原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時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