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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明們”該為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擔責
http://www.CRNTT.com   2018-08-20 12:40:42


  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對“精華制藥操縱案”的查處情況,沒收當事人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并處以罰款8.97億元,并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證監會認定,高勇通過其控制的16個證券賬戶,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制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隨著上述查處結果的公布,影視明星黃曉明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在證監會公布的高勇操縱的16個證券賬戶中,就有黃曉明的賬戶。對此,8月11日黃曉明工作室發表聲明稱,黃曉明并不認識高勇,也未參與過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和介入過任何相關調查。

  不過,據媒體報道,有記者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確認,處罰書中的“黃某明”的確是黃曉明。如此一來,黃曉明確實卷入了“精華制藥操縱案”。

  既然黃曉明的證券賬戶與“精華制藥操縱案”有關聯,那麼作為當事人,他要不要為此承擔責任,這是投資者非常關心的問題。根據證券市場的法規法規,黃曉明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實,無論黃曉明是否認識高勇,無論他的賬戶是由其本人還是由其他人交給高勇的,目前的情況都能說明同一個問題,即黃曉明對個人證券賬戶管理不善,而這構成了實質上的賬戶出借,是違法違規的。當然,這對任何一位證券市場參與主體都是一樣的。

  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因為出借個人證券賬戶的行為是違法違規的,那“黃曉明們”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更何況,將賬戶提供給操縱股票者使用,確實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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