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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明星陰陽合同,體現法治寬嚴相濟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18-10-08 18:16:12


  據新華社3日報道,稅務機關現已查清範冰冰涉稅案件事實,針對她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存在的有關違法行為,江蘇省稅務局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範冰冰及關聯主體除了要把稅款補齊,還將付出高達6億餘元的罰款及滯納金,以及補交2億多稅款。範冰冰本人也通過微博發表了致歉信,對於範冰冰逃稅事件持續多月的輿情可說該告一段落了。

  從稅務部門查清的事實看,所針對的相關主體,分別是範冰冰及其工作室、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所涉及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本人及工作室“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少繳營業稅及附加”,以及本人及其企業的“少繳稅款”“偷逃稅款”。這些都在我國《刑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範冰冰的“拆分合同”,作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應被認定為“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作為扣繳義務人,同樣應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相應比例的罰款。因為“陰陽合同”直接被罰4.79億元,也是這次“天價罰單”的大頭。

  對於個人及其企業的“少繳稅款”及“偷逃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對範冰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也算是於法有據。

  當然,盡管“天價罰單”令人咋舌,卻也并非“重典施罰”。根據《刑法》規定,“初犯”“無前科”“配合”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盡管違法涉稅數額巨大,但範冰冰只要“認罰”,就只需承擔行政責任,這也是法律“寬嚴相濟”精神的體現。

  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明星作為公民,光環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責任。之前,“陰陽合同”曝光後,多部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範冰冰及其關聯主體手上的“天價罰單”,對於所有明星,無疑都是一堂很好的法治課。(來源:新京報 作者:楊宜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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