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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恐慌何時能消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2:58:59


  30歲那年,劉剛(化名)領到了洛陽師範學院的畢業證。然而對他來說,畢業證似乎是用一段極不光彩的經歷換來的。入學第二年,在學校宿舍,他被強行送至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不給開證明就出不了院、畢不了業”的說法下,他在這裡呆了134天,經歷被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事件,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自救。

  因認為劉剛不正常,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找到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方面也十分配合,將學生像關押犯人一樣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強制收治如此隨意,公民人身安全談何存在?法院最終判決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但卻判決學校無責。這種判決,不但劉剛不服,旁觀者也表示不解。《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不得強制收治,而學校在這次強制收治行為中扮演的是始作俑者角色,為何無責?

  此外,劉剛出院後又到其他醫院診斷,都被認為不存在精神疾病,可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當初堅信劉剛有精神病。這究竟是技術問題,還是另有原因?衛生行政部門是否應介入調查?最讓人無奈的是,發生違法收治行為,違法單位和個人也只承擔民事責任。而違法收治的成本,對應的是公民人身權利的不確定,這難免令人恐慌。

  《精神衛生法》出台後,“被精神病”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比如,2016年鹹陽市曾發生兒子將母親強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積極收治事件;事後警方查明,母子間存在財產糾紛。“被精神病”者歷盡周折出院後,除了得到一些賠償,再討不到更多說法。有些強制收治行為,事實上比較符合非法拘禁特征。然而,相關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或比較模糊,或缺少追責條款。這是否是一些醫院和醫生明知禁止強行收治而又執意為之的底氣所在?其中可能牽涉的立法問題,則值得關注。(來源:健康報 文:馬滌明 圖:朱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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