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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精神病”,“安全網”再密些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3:16:49


  10月16日《北京青年報》報道,大學生劉剛(化名)自稱被強制送入河南省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134天,其間遭電擊與強制喂藥治療,被護工毆打。出院後經第三方檢查,他并無精神病。劉剛起訴就讀高校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日前該案二審開庭。

  一審法院判決,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向劉剛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醫療費用2.1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由於雙方上訴,一審判決未生效,而二審判決尚未作出,劉剛口中的“被精神病”是否存在,我們尚無從判斷,但該案暴露出防範“被精神病”方面的漏洞,卻值得重視。

  2013年5月1日精神衛生法施行之前,媒體有關“被精神病”的報道較多。精神衛生法對於精神病人的診斷、收治做了相對嚴格的規定。在診斷方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第27條);收治方面,“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第30條第一款),且需“經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第31條);只有兩種例外情形,方可強制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第30條第二款)。這些規定,大大減少了“被精神病”的可能。

  但完全避免,很難。一是因為執行上述規定,有時會打折扣;二是規定本身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具體到本案,根據校方說法,劉剛在校期間,與師生及宿舍管理人員多次發生爭執,從不與人交流,不遵守寢室管理規定。如果上述說法屬實,即便精神狀態有問題,也顯然不符合強制住院治療的情形。劉剛稱,在他不同意的情況下,精神衛生中心的人將他雙手反綁,從學校強制帶上車,年邁的母親被這一幕嚇哭了。在并未確定其精神病的情況下,強制帶走,之後違背其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檢查,似已違反法律規定。

  當然,劉剛的說法能否得到終審判決認可,并不確定。但如果真有精神衛生中心“為了收錢而收人”,將人強制帶走,之後自己檢查,自己收院治療,卻沒有必要制約,公民“被精神病”的風險無疑會加大。一些國家規定,檢查確定精神狀態和治療,由不同主體承擔,有效避免了利益衝動對公民權利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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