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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被精神病”恐慌,需從制度完善入手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3:20:55


  10月16日,河南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中通報了震驚全國的“大學生被精神病案”審理情況,稱將“依法重審,公正判決”。在本案中,大學生劉某由於性格孤僻、多次申請換宿舍而被懷疑有精神疾病,因此被學校、當地精神衛生中心送入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長達134天。期間他受到了電擊、強制喂藥等治療,還被護工毆打。學生出院後就與學校、精神病院對簿公堂。雙方各執一詞,均稱對方有過錯,案子一直打到二審發回重審程序。有媒體稱一個人若是沒病,卻莫名其妙地被送進精神病院,想想就很可怕。這樣的行為,不僅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踐踏,也會讓公衆產生恐慌與不信任感。

  在權利意識高漲的現代法治社會,對精神病人的強制住院治療雖然是出於保護病人自身和維護社會安全的良善動機,但是由於影響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譽權和健康權,在執行時需要慎之又慎。依據國際慣例和我國2013年《精神衛生法》,若是要啓動非自願性的強制住院醫療,需要具備三項條件:第一,精神病人的異常症狀嚴重;第二,有傷害他人或自傷的危險;第三,事實上確有入院治療的必要,但是本人卻拒絕接受的。結合本案,我們不難發現制度在執行中存在著如下弊端。

  首先,“症狀嚴重”的診斷欠缺科學性。某些脫離現實特征的症狀,如胡思亂想、嚴重厭食、失憶健忘、妄想幻覺等可能只是一種情緒發洩,不能據此就簡單地歸於需要強制入院治療的情形,醫學專家們還需要拿出更多的精神障礙證據。在本案中根據入院記錄,劉某除了“性格孤僻”,其他項目均為正常。醫療機構為啥僅憑性格孤僻、多次申請換宿舍的症狀,就輕易認定他嚴重到了非住院治療不可的地步?

  其次,對“有傷害他人或自傷的危險”條件的無視,顯示出對公民尊嚴的踐踏。單純的疾病診斷并不足以支撑強制住院治療的合理性。如果病人并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危險,卻由於是精神病而被強制住院治療,在基本權利保障的角度是站不腳的。換言之,只有在危險嚴重到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病患本人的情況下,才能動用像強制住院治療這樣的特別收容措施。醫學上對這種危險的評估需要運用統計分析方式,借助“集體預測”和“個別預測”等複雜程序方可得出。在本案中,劉某并沒有對周圍的舍友和師生產生危險。醫療機構卻不問患者病情如何,不做詳細的醫學鑒定,只要是學校送來的就強制住院治療。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是違反醫學倫理,屬於業務上的重大過失。

  “大學生被精神病案”暴露出非自願性強制住院治療的現有制度設計,仍然無法徹底杜絕飽受社會詬病的“被精神病”現象。一直以來,精神病患的收治程序主要是醫療機構一家主導,集診斷、治療、判斷患者康複和出院之大權於一身。其實,非自願性強制住院治療的啓動涉及到醫學診斷和權利保障,屬於跨學科、跨社會治理範圍的宏大議題,更需要醫療機構以外的司法機構、社會第三方機構乃至當事人律師的參與和判斷。為了消除人們對“被精神病”的恐慌,需要把非自願性強制住院治療的許可審查程序做足做實。精神病人的強制住院治療不能由一家醫療機構說了算,把人拘起來就了結,還得走一次多方共同審議的審查程序。只有醫療機構與其他精神鑒定機構、法律界和社會各界之間對醫療診斷達成共識,才能避免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住院治療。(來源:東方網 作者: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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