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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配備安全員再也不能拖延了
http://www.CRNTT.com   2018-11-05 13:15:35


  10月28日上午10時08分,重慶市萬州區一輛22路公交車在萬州長江二橋上失控向左越過中心實綫,與一輛小轎車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長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昨天,重慶市公安局萬州區分局通報了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調查結果:女乘客劉某因為坐過站,不斷指責、滋擾并毆打司機冉某,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抵擋還擊,導致車輛急轉彎失控衝破護欄墜江。

  一起造成十幾人殞沒茫茫大江的重大悲劇,竟緣於一名乘客因坐過站與司機發生言語衝突,進而急劇升級為乘客對司機的暴力攻擊,司機還手抵擋導致車輛失控,最終墜入長江。這一結果既出乎人們的意料之外,同時也在意料之中。我們很多人對類似悲劇發生的場景并不陌生,造成這起悲劇的直接責任人乘客劉某、司機冉某,以及當時車上未能出面制止劉某滋擾、攻擊司機行為的其他乘客,這些人都是生活在我們周圍的普通人。我們很多人其實也是這樣的普通人,一般情況下會表現出正常的狀態,但或者由雞毛蒜皮的小事就可能引發激烈衝突,或者在危難關頭誰也不敢挺身而出,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這樣說并非要為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中的責任人推卸責任,而是要強調類似事故并非完全出於“偶然”,因此要對造成事故的深層次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和深刻反思,痛定思痛舉一反三,并采取切實可行、積極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防範和避免類似悲劇重演。

  這次事故主要涉及三方面的責任,官方通報明確了涉事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的責任,認定劉某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對方,實施了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認定冉某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爭吵和互毆,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通報認定劉某、冉某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律涉嫌犯罪。至於當時車上其他乘客未能出面制止劉某和冉某的衝突,對釀成事故負有“邏輯”和道義上的責任,但嚴格說來他們并不直接負有法律責任。

  在上述三方面責任之外,人們注意到還應當有一個責任主體,但在重慶萬州這輛22路公交車上卻未能履職到位——很可能在當地所有的公交車上,這個責任主體都是缺失的。人們自然會設想,如果當時這輛22路公交車上配備有安全員,那麼安全員應當能及時制止劉某滋擾、攻擊司機的行為,劉某和司機的言語衝突就不會升級為互毆,之後的這一切也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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