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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少年 不能一放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18-12-14 17:11:48


  親手弑母違背人倫,已讓人感到氣憤,更甚的是,一句“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的辯解令人脊背發涼。可看出,這個孩子當下對生命價值的判斷,已出現嚴重偏差。在還沒任何矯正的措施下,就把其一放了之,非常不合適。

  依據中國《刑法》第17條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在本案中卻沒有相應處置出現,這又是為何?

  按常規,存在大陸教育體系中的工讀學校是矯正這些偏差少年的不二之選。現實是,對於這些問題少年,人們仍存在愛與怒的情緒糾結,間接導致法規落地效果差的結果。

  針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條所界定的九種嚴重不良行為,一旦其危害性尚達不到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標准時,對此該法第35條明確規定“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法律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是“可以”,意味著并未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而是選擇性規定。同樣,為避免標簽效應,《未成年人保護法》全篇未使用“工讀教育”這一說法,而是以“專門學校”取而代之。

  也正是在這種不確定中,許多未成年人刑案被人情或制度排斥出司法系統之外。這也直接導致公辦工讀學校的生存危機,以至於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收容教養”14周歲以下少年的執行場所。但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數量更為巨大的未成年人案件基數,這些孩子的成長急需針對性矯正教育。

  良法需善治而不是無為。對於未成年人,可以細化懲戒的範圍,但不能模糊作惡的性質,更不能因為情法衝突而丟掉教育這些孩子的責任,如此放棄只會增加他們犯罪升級的可能。

  唯有下決心懲惡,用耐心教化,探索更科學的矯正教育模式和方法,才能解開法律死結,還社會公正,給未來希望。(來源:美國《僑報》 作者:鐘海之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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