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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弑母”,刑事責任年齡該下調了
http://www.CRNTT.com   2018-12-14 17:14:09


  又是一起慘不忍睹的血案。毫無懸念,未成年人“凶手”又得到了法律“寬宥”。

  12月2日晚,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殺害親生母親案件。34歲的死者陳某,被人殺死在自家臥室,凶手正是她的兒子,12歲的吳某,一名六年級的在校學生。由於未達到法定年齡,吳某目前已經被警方釋放。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將他轉校,心理專家建議進行心理疏導。據湖南省益陽市教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吳某未滿14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

  誠然,這起血案的發生,與監護人不當的教育方式不無關系,但當“親手砍母親20多刀”這種血淋淋的現實擺在我們面前時,任誰也不能無動於衷。當這種有違倫理、刺穿法律底綫的反社會惡行,仍然因為年齡問題而逃脫法律制裁時,有必要引起我們的深思。

  根據我國《刑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對於12歲的吳某,盡管殺害了自己的母親,甚至不用擔心被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當然,《刑法》同樣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問題是,對於這些作惡的未成年人,家庭管教真的有用嗎?

  而我們的收容所制度,其實也頗被人詬病。首先,究竟什麼情況下應將未成年人交由收容所看管,全憑警方做出決斷,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其次,收容教養的場所、條件等,都處於一種較為隨意的狀態。

  此外,據報道,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收容教育14周歲以下少年的執行場所,真正送去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其實并不太多。衆所周知的一個案例,還是李天一因為尋釁滋事,被收容教養1年。但是,“重在教育、挽救”的這種處罰措施,與刑罰的嚴厲性,可謂相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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