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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頭族”被開罰單的警示性還需強化
http://www.CRNTT.com   2019-01-18 16:12:13


圖片來源:半島網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是一種常見現象,這種人被稱為“低頭族”。顯然,這是影響交通安全的危險行為。譬如,廣東中山一“低頭族”過馬路時闖紅燈引發交通事故,去年被追究刑責。美國馬裡蘭大學對全美的調查顯示,2000年至2011年,行人過馬路看手機而導致的傷亡人數超過11000人。為此,2017年10月,美國夏威夷州最大城市檀香山頒布法令,對在橫穿馬路時看手機的行人處以罰款。而溫州是我國第一個對行人過馬路看手機行為立法禁止的城市。

  溫州的立法探索精神,以及當地交警嚴格執法表現,都值得肯定。雖然“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看上去比較輕,但對“低頭族”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即行人過馬路低頭看手機的行為不僅不文明,而且觸犯了法規條款,這有助於讓“低頭族”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并促使部分人糾正不良習慣。

  馬路上的“低頭族”之所以很常見,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有較大關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行人行為的禁止性規定中并不包括低頭看手機,那麼部分行人就意識不到過馬路低頭看手機有問題,而執法者處罰“低頭族”也沒有法律依據。溫州則在這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

  事實上,交警開給“低頭族”的罰單,更是一種“安全罰單”。這一罰單有助於提高行人的文明意識和安全意識。從倡導文明的角度來說,對“低頭族”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目前是可行的,但從安全角度來說,這一罰則力度偏輕,因為過馬路看手機可能帶來嚴重後果,比如中山那起“低頭族”引發的事故,就導致了一人死亡。從美國檀香山立法來看,處罰的嚴重程度是遞進式的:過馬路玩手機的行人一旦被警察抓住,初犯罰款15-35美元,再犯罰款35-75美元,第三次犯罰款75-99美元。這樣的處罰模式,或許值得借鑒。

  其實,其他城市也可以考慮把“低頭族”過馬路行為列入法規禁止的範疇,由於是為城市的文明與安全著想,相信會得到廣泛支持。最好的情況應該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把行人過馬路低頭看手機列為禁止性行為,并制定更嚴格的罰則。當然,立法部門應事先關注近年來我國行人過馬路低頭看手機所帶來的傷亡統計數據,以及對交通秩序產生的不良影響,從而為立法提供有力的依據。(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馮海寧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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