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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行使教育懲戒,需法律撑腰
http://www.CRNTT.com   2019-03-11 14:35:50


  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周洪宇代表的建議明確而大膽。在過去一段時間,由於獨生子女的客觀環境和對國外教育經驗的曲解,我國很多學校的教育方式出現問題。“無批評教育”被抬高到不正常的高度,絲毫不提對學生的必要懲戒,一些學生越來越驕慣,心理越來越脆弱,也給老師的正常教育工作造成困擾,導致老師們如履薄冰,教育過程中畏手畏腳,由此導致新的惡性循環。

  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廢除體罰是世界潮流,我們的教育自然要與時俱進,但不能從最早的體罰走向另一個極端,剝奪教師必要的懲戒權。事實上,2009年教育部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就有專設條款,賦予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何謂“適當方式”,何謂“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管用怎麼辦,該規定并未講明,這使得教師陷入“想管卻不敢管”兩難,部分教師不敢批評、管教學生,甚至為了保護自己,對學生放任自流,弱化了教師的教育職責。

  事實上,“尊重人格,張揚個性,保護天性”等先進教育觀念與適度懲戒并不矛盾,即便是國外,違反課堂紀律和校規也要進行適當處罰,而非聽之任之。正確的批評和適當的懲戒,對於成長中的學生具有特殊意義,可以使孩子明辨是非,遵守規則,而非任性妄為,目空一切。開展懲戒教育很有必要,這本身就是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鍵在於對懲戒的範圍、方式和尺度的把握,掌握得好,犯錯學生受到適當懲戒,然後進行反思悔改,其他同學從中得到教育,有利於淨化校園風氣,幫助孩子們健康成長,也利於保護老師;反之,把握不當,沒有一個細化、詳實的規定,懲戒與體罰將處於一種模糊狀態,既不利於教師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也不利於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周洪宇代表認為,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對此筆者也很贊同。將教育懲戒權歸於公權,就應該在《教師法》中對懲戒教育作出詳細的制度規定。規定越明確,越有利於落實,越有助於解決當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當然,究竟該如何修改《教育法》,除去代表委員的呼籲之外,還需要相關部門做進一步的調查、征求意見,在學生、家長、教師和學校中求取最大公約數。(來源:半島都市報 作者:淩寒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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