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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學校“懲戒權”須有法律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19-03-11 14:36:26


  近兩年來,校園欺淩事件屢屢見諸報端。校園欺淩事件的發生也暴露出社會各方對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方面的漏洞。民進中央敏銳地關注到了校園欺淩現象,并建議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園欺淩處理辦法,明晰學校和教師的反欺淩責任,給予學校適當“懲戒權”。

  如今,校園欺淩事件,成為許多學校共同的“尷尬”。當校園欺淩事件發生時,大多數學校既沒有建立相對完善的防治體系,也沒有建立針對欺淩治理的激勵與處罰機制,更缺少欺淩問題處理模式與流程的明確規定,學校欺淩治理實際上處於“隨機應變”的狀態。這種狀態既無法從最大程度上抑制校園欺淩行為,也無法杜絕校園欺淩事件的發生。從這個角度看,讓“懲戒權”回歸學校,對於抑制校園欺淩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據媒體報道,對於“懲戒權”回歸學校的建議,大部分教師都是贊成的。但當被問及“學生違規時,您會實施懲戒嗎”,僅有很少的一部分教師選擇了“會”。教師之所以做出這樣的選擇,就是因為害怕實施懲戒會遭遇極大的麻煩,可能會受到家長和學校的責難,有時候可能會砸掉自己的飯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不想懲戒學生。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如果沒有明文的操作流程,“懲戒權”即便回歸學校,也會變成“水中花”。在這方面,一些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如英國等國的教師,都擁有一定的教育懲戒權;有些國家甚至明文規定,學校可以設立專門的“懲戒室”,由專人負責對不守規矩的學生實施懲戒。這顯然是法律賦予的“懲戒權”。再如美國的一些學校,規定學生一個學期累積三次曠課,家長可被判罰25萬美元或徒刑六個月;以侮辱性語言在網絡或者現實中辱罵他人超過三次者,可被罰停學處分或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等。這樣的制度讓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有章可循,不“畏首畏尾”,也不會有不良後果。(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王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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