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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教育懲戒權”并非鼓勵體罰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6:20


  據新華社報道,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9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確教師懲戒權”,很多人便認為這是“允許適度體罰”的信號,其實是一種誤讀。一者,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都有“禁止體罰”的明文規定,部門文件不可能與法律相悖;二來,呂玉剛司長也表示,雖然提出懲戒權是針對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的現象,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過度懲戒的行為,甚至體罰學生,這也是不合適、不應該的。”

  意思不難理解:為了對學生負起責任,教師必須行使自己的教育懲戒權,但體罰仍然是不允許的。

  “教育”本就包含兩個方面,除了教授和引領,對行為進行規範亦不可或缺。遺憾的是,在禁止體罰之後,一味提倡賞識教育,強調循循善誘、潤物細無聲,事實上讓不少“熊孩子”對規則缺乏敬畏,無形中增加了管教的難度。教育的形式當然是多樣化的,可離開了懲戒這一手段,難度和效率便會幾何級提升,加上缺乏動力,部分老師看似不負責任的做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何謂適當的懲戒,關鍵在度的掌握。體罰是以故意施加疼痛來逼迫其改正錯誤,自然很容易對學生的身心產生傷害,所以并不值得提倡。然而,既然是懲戒,一定要讓對象感到“不適”,否則就不會有效,所以,教育懲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譬如,日本就有類似的規定:讓學生餓肚子不回家是體罰,學生犯錯罰掃地是懲戒。在美國、英國等國家的規定中,即使允許體罰,也要遵守以下規定:家長同意;不在公開場合進行;有第三人在場作證;考慮學生的性別、年齡及身體狀況等。凡此種種,都是在保證懲戒效果的同時,盡可能規避負面後果。

  如此來看,除了口頭批評之外,通報批評、寫檢查、給處分,以及取消部分權利、到指定教室自習、罰做勞動等方式,都屬於教育懲戒可以考慮的範圍。此外,教師的懲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文件“撑腰”,更離不開家長的支持。適度懲戒既關系到師道尊嚴,本質上也有利於學生,這也是家校合作必須要達成的共識。

  而要讓教育懲戒權落到實處,還需明確懲戒權的實施範圍、程度和形式究竟是什麼。因此,下一步實施細則的推出,值得期待。(來源:新京報 作者:宋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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