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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不救人,是否涉嫌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9-07-19 20:55:57


  7月16日淩晨,北京南四環主路發生兩車追尾事故,一輛小客車撞擊一輛鏟車尾部後起火燃燒,事故造成小客車內司機和乘客2人死亡。事故發生後,一段現場視頻在網絡上熱傳。視頻顯示:兩車相撞後,小客車先是冒起濃煙,後來車頭逐漸出現明火,隨後火勢越來越大,最終小客車被火焰吞噬。而在小客車從冒煙到起火長達數分鐘的時間裡,鏟車司機置路人“車上還有人,趕緊把你的車往前挪,先把人救出來”的反複提醒於不顧,全程都在路邊打電話。“發生交通事故後先救人還是先報警”引起網友熱議。

  首先要說的是:先救人還是先報警,這個問題根本沒有討論的餘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顯然,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當事司機的首要義務是“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然後才是報警。這一點沒有疑義,也不存在例外。網友為此爭論不休,本身就說明我們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人不知曉。

  筆者想重點討論的是:發生交通事故後拒絕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涉及。規定義務卻不明確不履行義務的罰則,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不過,即便如此,也不意味著拒絕施救就無責可擔。拋開民事上的侵權責任不談,我們來探討一下:發生交通事故後拒絕搶救受傷人員,是否有可能涉嫌犯罪?

  依照我國的刑法理論,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可以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作為犯罪的特征,可以用6個字來概括:應為、能為、不為,即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并且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行為。據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把“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明確規定為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駕駛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如果車輛駕駛人能够履行救助義務卻拒不履行,并因此造成受傷人員死亡的嚴重後果,是有可能被以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在北京南四環的這場慘劇,目前警方是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的,選擇這一罪名的主要依據,應該是鏟車非法上路。至於鏟車司機單純的不救人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因為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中,一些關鍵信息仍付之闕如,所以還難以斷言。比如,我們只是從片段的視頻中看到鏟車司機全程在打電話,他此前是否嘗試過救助傷者而未成功?在當時情況下,救助是否可行?再如,小客車內的兩位遇難者,是死於撞擊還是車輛起火?假如在車輛起火前被成功解救,他們生還的幾率有多大?這些問題,關系到是否具備“作為可能性”和“後果回避可能性”這兩個認定不作為犯罪的關鍵因素,還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勘驗、鑒定。

  探討發生交通事故不救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目的絕不是想把誰置於死地而後快,而是想借此喚起公衆對法律的敬畏和對生命的尊重。這一點,也是必須說明的。(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李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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