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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人還是先報警”不該成為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9-07-19 20:57:04


  7月16日淩晨,一個發生在北京市南四環的車輛追尾事故引發關注。經交警部門通報,這起事故造成了後車車內兩人死亡。事故發生後,一段記錄了追尾車輛從冒煙到起火,最終被火焰吞噬的短視頻在網絡上傳播開來。這段視頻也引發了大衆對於先救人還是先報警的討論。

  從視頻來看,兩車追尾後,前車司機下車便開始打電話。此時後車并未起火,只是車頭不斷冒出白煙。有路人勸阻前車司機先挪車救人,但對方并未理睬。直到火光衝天而起,前車司機才想起施救,忙與路人一起拿滅火器滅火。但為時已晚,大火瞬間就吞沒了整個車身。這段視頻不禁讓人五味雜陳,既震驚於前車司機的執著報警,更為後車兩個生命的逝去感到惋惜。如果事發後,前車司機第一時間趕去救人,把傷者拉出車外,或許悲劇完全可以避免。

  “先救人還是先報警”,這本不該成為問題。救人優於報警,不僅是基於“生命高於一切”的倫理價值,更源於法律規定的施救義務。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可見,前車司機應該先施救再報警。遺憾的是,他并沒有這麼做。

  每位駕駛員在考取駕照時,都學過《道路交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學過不等於掌握,在遇到一些突發問題時,往往會因不懂法而做出錯誤的選擇。在本案中,前車司機違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使後車司機和乘客失去獲救可能,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前車司機很可能因為自己的過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只是,這樣的“以案普法”代價未免太大了些。有關部門應在平時加大普法力度,讓“先救人後報警”等法律常識得到普及,成為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行動自覺。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反應都是停下車來報警,打保險公司電話。或許也有不知道如何施救的因素,不敢貿然施救,只能選擇求助119、120。這樣一來,很容易錯過急救的“黃金四分鐘”,更有可能導致災難的蔓延升級。

  但無論如何,如果有人員傷亡,必須毫不猶豫地先救人。至於責任認定問題,完全可以利用手機拍照留存現場證據,或是請現場路人作證,大可不必也不應該為了保護現場而眼睜睜地見死不救。

  近日印發的《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將心肺複蘇等急救知識納入中小學考試內容,作為學生評優評先、畢業考核和升學的重要指標。除了“從娃娃抓起”外,大人也要“補課”。不妨先把急救知識納入駕駛員培訓,讓會急救成為每位駕駛員的必備技能,從而在關鍵時刻敢於挺身而出。(來源:貴州日報 作者:張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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