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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站罰跑”不屬於體罰,教師懲戒權就該具體
http://www.CRNTT.com   2019-10-10 21:28:06


  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教師懲戒權。現在,有地方已經邁出了第一步。

  據廣東媒體報道,在9月24日提交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中,擬允許老師實行“罰站罰跑”,并明確與體罰或變相體罰作出區分。這也意味著,廣東擬在全國率先嘗試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

  在很長時間內,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不僅是一個認知模糊的問題,而且,站在不同的立場看,結論很可能是矛盾的。

  站在很多家長的角度,即便沒有具體數據和嚴謹的研究佐證,但從常識判斷,罰站罰跑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也不具備任何教育意味,可能只是教師懲罰性的情緒發洩。而站在學校、教師角度,罰站罰跑中“罰”的意味并不強烈,而且,對於一些頑劣學生而言,如果連這種較輕微的懲戒都去除,一味追求“春風化雨”般的溫柔辦法,可能導致學生不能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避免再犯更無從談起。

  過去,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量,教師在實施懲戒權時應秉持“謙抑”原則,能不罰就不罰,是社會默認的共識。但凡事過猶不及,這些年,一些“熊學生”頑劣成性到擾亂教師正常的課堂秩序,甚至引發家長“校鬧”的事件屢屢發生。結果就是,一些學校急於“自保”不敢開展正常的教學活動,一些教師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敢管“熊學生”。在此大背景下,“賦予教師懲戒權”成為主流呼聲,是很自然的事。

  換句話說,“教師對學生有沒有懲戒權”已經不是問題了,問題在於,教師該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才能既保障教師的正常工作,又不至於學生陷入被體罰和變相體罰的風險。

  關鍵的有兩個問題。一個是“邊界”,即要明確教師的懲戒權和體罰的邊界在哪,不能讓教師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動輒得咎,顧慮重重。二是對於某一種具體的懲戒措施,也要厘清教師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采用,避免濫用導致的懲戒權泛化,讓學生背負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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