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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失信者不應止於公考
http://www.CRNTT.com   2019-10-23 17:25:27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最大亮點,就是在不得錄用的條件中新增了“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兩種情形。作為新公務員法實施後第一次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考,2020年度國考首次明確被開除黨籍人員、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等不得報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強。誠信是公衆必須具備的基本素養,也是社會不可或缺的強盛基石。公務員作為公共權力的直接執行者,代表著一個國家和政府的形象,理應具有比普通公衆更高的道德水准。如果一名公務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顯然不符合公衆對於公職人員的期待,也難以在工作中做到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以法律形式對失信人員報考公務員說不,有助於公務員隊伍更加純潔,有力震懾失信行為,引領誠信社會建設。

  建設誠信社會,必須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作為公認的“鐵飯碗”,公務員考試拒絕失信者不啻於一記警鐘。不過,讓失信者受限不應僅僅停留在公考。

  目前,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群體遠遠大於公務員。現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只是規定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程序,對於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并沒有統一規定。今年,除貴州、安徽等地部分事業單位招聘公告明確,考察中發現應聘者為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或經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人員,將視為考察不合格,多數地方事業單位招聘并未將失信納入限制招錄範圍。而且,將對失信行為審查放到最後的考察環節,未免有些滯後,不足以強化招聘剛性約束,容易滋生一些人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公共服務質量與公衆滿意度,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法規,統一規定失信人員不得報考,規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擴大聯合懲戒的範圍和影響力。

  此外,對於社會招聘行為也要加以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協同參與聯合獎懲。一方面,有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供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同時,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協會成員單位在招聘嚴把誠信關,主動對“老賴”說不,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人人喊打”的局面。(來源:春城晚報 作者:張淳藝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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