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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新規的民生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9-10-31 21:14:04


  《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發布。在乘客行為規範方面,《辦法》明確了影響運營安全的10類禁止性行為,以及影響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包括不得在地鐵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使用電子設備時不得外放聲音,不得騎行平衡車、電動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突飛猛進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讓人們出行更加便利的同時,也對人們的出行文明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來,一些地方先行開始著手對城市軌道交通內的乘客行為進行規範。例如,北京等城市將列車車廂內進食列入禁止性行為,蘭州等城市則禁止電子設備外放聲音。這說明,規範乘客行為已經形成了民意基礎與共識。但各個城市規定不一,容易引發爭議,進而影響執行效果。這時候,由交通運輸部出台辦法,統一加以規範,及時而必要。乘客行為規範有了“國標”,不僅可以提高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運行效率,也增強了出行安全,減少了摩擦,降低了運行成本,可以說是一舉多得。

  《辦法》明確的10類禁止性行為,以及影響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實際上是城市軌道交通客運中經常出現的具有共性的問題。但《辦法》不可能窮舉一切可能對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所以,《辦法》預留了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明確允許各個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章上述條款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市軌道交通乘客乘車規範。”這十分有必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仍在發展前進中,各個城市也有各自具體的情況,還可能出現新問題,或者某些城市特有的情況需要特別加以規範。留有餘地和空間,并不是想要進一步壓縮乘客的行動自由,而是要讓相關的制度文明建設跟得上城市軌道交通以及城市發展建設的進程。

  當然,理想的狀態,是人們的出行文明,更多靠的是自覺、自律,而不是一味靠外在的規範和強制力。但是,養成新的文明行為自覺并不容易,不僅需要時間,還需要克服行為慣性。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速度,決定了事關公共安全的問題等不起。適時出台相關規範,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需要,更是保障公衆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公共利益面前,個人權益理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讓渡。社會公衆對於《辦法》出台的相關規定,要遵守,還要理解。維護公共利益的法規、制度,獲得了公衆的尊重與認同,也會加快將之內化為行為自覺的速度,從而推動社會文明達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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