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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男孩被殺業主受責罵 公共安全不能完全寄希望於見義勇為
http://www.CRNTT.com   2019-11-13 18:06:07


事發小區(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長沙9歲男孩在自家小區“衆目睽睽”之下被虐殺,凶手是一個精神病人,這令大衆的憤怒有點找不到出口。

  很多人把矛頭對准了當時在場的小區業主以及物業,這其實不太公平。事實上,據紅星新聞報道(詳情戳:長沙9歲男童被打死物業負責人:網上很多人罵我,3天只睡了幾小時),當時在場的包括受害者兒童母親等人在內,大多為老弱婦孺,而且現場也有人試圖解救,只是力量對比太過懸殊。見義勇為當然是社會應該提倡的美德,但公共安全不能完全寄希望於個人基於道德自覺的見義勇為。

  還有很多人指責凶手羅某的家庭沒有盡到監管責任。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患者,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然而,沒有履行監管義務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對此我國立法上并沒有予以明確,也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刑法》第18條同時規定對精神病患者“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但如何強制,也沒有可操作性的補充條款。

  現實生活中,把重症精神病患者放在家中“散養”的情況太多太多。據資料,目前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另據衛生部門的統計數據,截至2017年底,我國在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人數達581萬。這是一個相當驚人的數字。

  但更令人驚心的是,真正在醫院接受穩定治療的患者不足三成。這些“散養”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就像一個個不定時炸彈,成為公共安全的嚴重隱患。近年來,精神病人所致的街頭惡性事件屢屢見諸報端。可見,精神疾患已經不單單是個人的健康問題,而是一個公共安全問題。

  之所以“散養”狀況嚴重,有其客觀因素。家中有一個精神病患者,的確壓力非常大。一是治療費用高,二是治療周期長,三是難於找到滿意的治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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