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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熊孩子”巨額打賞,期待個案突破舉證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20-05-27 17:14:47


圖片來源:華聲在線 圖:朱慧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再出指導意見,《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以“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現實來看,此指導意見的適用性是遠遠超出“涉疫”範疇的,近年來,因為未成年人巨額游戲充值、直播打賞產生的家庭矛盾和民事糾紛,媒體多有報道,涉及金額動輒上萬甚至數萬元。最高法此番明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當充值、對打賞行為進行規範,積極響應社會關切,相信能顯著地提升相關類型糾紛的處理效率和社會效果。

  此番最高法的指導意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消費、打賞行為給出的司法態度,是基於現行法律規定給出的原則重申和具體指引。相較於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絕對保護,法律規範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早已明確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的條款,除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直播打賞行為即便會給未成年人帶來某種感官刺激,但無論如何不能算作“純獲利益”,那麼其效力自然處於待定狀態。

  無論是法理還是情理,對未成年人“背著”家長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都具有相當的傾向性態度。但也要看到,具體個案的司法糾紛依然可能糾纏於舉證責任的某些細節。以2018年湖南汨羅農村少年“賣牛錢打賞主播”案件為例,涉事平台彼時就要求有證據證明該賬戶消費是“無行為能力人在無監管的狀態下進行”,對具體打賞、消費行為的施行主體提出了質疑。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涉事平台的反駁應當說是其作為訴訟參與主體的合法權利,這對具體的個案糾紛無論何時都將是嚴峻的考驗。

  客觀來說,是否未成年人氪金或私自打賞,會否存在成年人對其某種衝動消費反悔,試圖以未成年人的名義嘗試撤銷?一旦進入個案的具體審理,對主張退款的監護人一方而言,舉證壓力不可謂不大。此番意見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要求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根據未成年人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去做綜合判斷。同樣,對具體消費、打賞行為主體的最終司法確認,可能也需要司法裁量結合監護人的工作屬性、行為軌跡以及日常的消費習慣等因素來進行,而對此,訴訟參與各方的舉證權利和機會始終處於平等狀態,這也正是具體的個案糾紛依然需要司法介入調停、判斷的原因。

  法律對普通社會成員的行為指引,需要在個案糾紛的處理中得以實現。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能否退還,終究依賴進入具體個案訴訟程序的各方主體,窮盡所能的各自舉證。而司法正是通過對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根據個案證據事實做出的居中判斷,來督促監護人更好地履行日常的監管責任,倒逼網絡平台完善其產品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則。(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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