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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是保護也是警示
http://www.CRNTT.com   2020-05-27 17:16:22


圖片來源:濟南時報 繪圖:黎青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5月19日,最高法出台新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近年來,隨著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的迅猛發展,未成年人因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台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導致的糾紛時有發生。最高法作出“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的明確規定,為人們處置此類糾紛厘清是非邊界、提供法律支撑。由此透視出的諸多警示值得關注。

  首先,“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是對孩子弱勢地位的有力保護。這種“保護”不是對其沉湎網絡的認可與縱容,而是對其隨意花錢的無意識過錯的必要糾偏。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通通都是無效的;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與其能力、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需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否則將認定無效。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未成年人已經支付出去的打賞費用,於法有據,法院支持理所當然。

  其次,“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是對網絡經營者的有效懲戒。2019年國家新聞出版署推出《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要求所有網絡游戲用戶均須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進行游戲賬號注册;網絡游戲企業須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規定并未得到切實落實。不少游戲企業以第三方賬號實名認證為前提,簡化游戲軟件本身的實名認證設置,導致未成年消費者非常容易通過第三方賬號,如以微信、QQ、郵箱等方式登錄游戲,為未成年人長時間游玩及過度充值提供了便利。“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顯然是要網絡經營者把非法所得吐出來,歸還受害者。

  其三,“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是對孩子監護人的有益警示。法院支持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未成年孩子的打賞款項,并不意味著可以“一刀切”地逢款必退,更不能被誤視為家長放任孩子使用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的免責護身符。盡管最高法已將未成年人的網絡打賞行為界定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產生法律效力須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但在網絡經營者已設置防沉迷系統、實名認證和人臉識別等合理防範技術手段背景下,如果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行為能力打賞存在過錯,仍要由監護人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

  退還未成年人網絡打賞款畢竟是事後糾錯,力避此類糾紛發生還需在網絡認真把關、家長務實監管和提升孩子自控力等多方面相向而行與綜合施策。(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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