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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車死亡:貨拉拉的責任僅在錄音?
http://www.CRNTT.com   2021-02-24 19:17:57


  今天(2月24日)有媒體報道說,2月6日晚上發生的貨拉拉用戶跳車死亡事件的涉事司機於昨天被當地警方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後,貨拉拉剛剛發布了“致歉和處理公告”。該公告稱:“我們深知,對事件的發生,平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貨拉拉的公告“認為平台在三個層面存在明顯問題”,即(1)安全預警缺失,6日發生如此大之事,貨拉拉8日才因警方調查此事而獲知;(2)“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車訂單的行程錄音等問題上存在關鍵缺失”;(3)處理事件跟進速度慢。由此公告的三個層面問題可知,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不可能是第一點,也不可能是第三點,那只能是第二點。而第二點是什麼呢?是“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就此,一起造成死亡事件的主因就成了產品功能問題。

  事情的原委和因果聯系果真如此嗎?如果是產品功能問題,特別是“產品安全功能”問題,那麼,貨拉拉的全部運營車輛就全都存在這種問題;如果不是這樣,而只是出事車輛單獨存在著“產品安全功能”問題,那麼,這顯然就不是產品功能問題。如果貨拉拉運營的全部車輛都存在“產品安全功能”問題,那麼,這種問題分分鐘就可能導致另一起跳車死亡事件。若此,為用戶的生命計,貨拉拉難道不應該等“產品安全功能”問題解決之後再行運營,至少也要暫時下架出事這款產品吧?

  “平台”生產方式的出現,改變和重構了(平台)管理者、生產(服務)者、用戶三者的關聯方式。但是,無論上述三者的關系如何,其市場關系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對用戶而言,不論生產(服務)者與管理者的關系如何,其與合同訂立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會因為(平台)管理者與生產(服務)者的關聯方式的變化而有變化。直白說,產品安全功能問題,訂單行程的錄音問題,都只說明運營方的運營資質是否具備的問題,而不能說明事件的因果關系,也不能改變合同訂立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貨拉拉最新出現的跳車死亡事件,以及其他運營方相關產品運營中出現的重大事件,實際上也提醒相關監管部門,如何根據新業態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日常監管,以及如何設立必要的運營安全門檻。在乘車死亡事件屢發,而相關產品運營方已經升級了平台管理之後,貨拉拉竟然還可在“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的情況下持續運營,這除了說明貨拉拉運營管理方的問題以外,相關監管部門也難辭其咎。

  貨拉拉以及與貨拉拉有同樣問題的運營方,應該停駛有“錄音問題”的車輛,在解決“產品功能”問題之後再運營。(來源:光明網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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