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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多做家務一方“撑腰” 民法典“喚醒”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8:54:30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區法院)首次審結了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案件,“付出較多義務”的全職太太王某獲得了5萬元的家務勞動補償款。

  家務勞動補償,簡而言之是對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補償。不過,在民法典施行前,受限於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前提條件,這一制度在普遍為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很難發揮作用。

  民法典删除了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限制,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家務勞動補償獲得支持的可能性。但是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中存在的舉證難、補償標准不明、補償額低等問題仍不容忽視,有待解決。

“寫不進判決書的因素”

  家務勞動補償,被學界廣泛稱為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婚姻法2001年修正時增設的制度。已經廢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也進行了相似的規定。

  但是,上述規定家務勞動補償都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說,一方想要得到家務勞動補償,需在婚內實行分別財產制。

  這一限制使該制度很難發揮作用。根據房山區法院公布的數據,以房山區法院少年家事庭為例,2020年上半年,該庭受理離婚糾紛案件共100餘件,其中主張家務勞動補償的離婚糾紛案件少之又少。即使主張家務勞動補償,受傳統觀念影響,絕大多數家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上述當事人往往因為無法提供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使其家務勞動補償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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