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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鐵拖拽女乘客“拖”出法治盲區
http://www.CRNTT.com   2021-09-03 19:21:11


  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布調查結果,該名女乘客郭某擾亂地鐵公共秩序,對郭某、陳某不予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保安員陳某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但尚不構成違法犯罪,責令其所屬保安公司對其予以停職并依規調查處理,責令保安公司限期整改。不僅如此,西安市委監委還給予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及其運營分公司3名相關負責人黨內警告處分,1名相關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2名相關負責人誡勉談話,1名相關負責人談話提醒。

  這個處理結果可謂是一波三折,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8月31日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情況說明,稱該女性乘客“不停辱罵身邊乘客并產生肢體衝突,嚴重影響乘車秩序”“在車輛抵達大雁塔站後,站內工作人員和熱心乘客對其勸阻并試圖將她帶離車廂”。這種輕描淡寫、言過飾非的回應引起大面積質疑,輿論汹湧之下,才有了保安停職、7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的決定。

  公衆強烈關注此事,出於普通乘客的同理心。地鐵是許多城市的主要交通工具,快速的節奏、擁擠的空間也容易引發衝突,如何維護良好的乘車秩序、處理好相關矛盾,非常考驗運營單位的管理規範與服務水平。誠然,該女乘客有錯在先,確實影響了車廂內乘車秩序,地鐵工作人員可以根據《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對其予以勸誡、罰款等處理,情節更嚴重者則由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更嚴格的處理。而不能由著地鐵保安越權執法、強行拖拽女乘客致衣不蔽體的地步。

  保安是地鐵運營機構工作人員,負有維護地鐵秩序的工作職責,但是,保安并非執法人員,不具有執法的權力,面對著明顯弱於己方的女乘客,使用強力拖拽,導致女乘客在衆目睽睽之下狼狽不堪,顔面盡失,缺乏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輕則而言,是工作失當,重則而言,是濫用職權,越過了法律的界限,也有違社會文明。如此簡單粗暴的對待,引發群衆的強烈不滿,因為此事若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任由相關人員任性而為,不知道下一次被暴力“帶離”的遭遇將落到哪位乘客身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保安陳某某的拖拽行為,應當說對女乘客郭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都造成了一定損害,女乘客郭某可以選擇對保安陳某某發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

  地鐵拖拽女乘客“拖”出法治盲區。作為監管部門的地鐵運營分公司,“事件發生後調查核實情況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反思反省不深刻”。基於此,該監管部門7人受到黨紀處分、組織處理。這應該是對相關部門、人員履責不力、站位不高的嚴正警醒。

  西安地鐵及其他地區公共服務管理單位,要借此契機認真反思,吸取教訓,增強法律意識及履職水平,強化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建立健全管理規範,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及服務水平,讓每一個乘客都體會到安全的出行保障,決不允許公民的人格尊嚴被蠻力撕扯、棄置於地,這是法治社會、文明社會的題中之義。(來源:雲南網 彩雲網評特約評論員: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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