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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有助於反腐倡廉
http://www.CRNTT.com   2021-09-14 20:28:45


  近日,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意見》強調,健全完善懲治行賄行為的制度規範,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規範化法治化;組織開展對行賄人作出市場准入、資質資格限制等問題進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

  以往在談到腐敗問題時,大家最關注的是受賄人,對行賄人卻不太在意,甚或不把行賄當回事。其實,行賄與受賄是腐敗的一體兩面,缺一不可,也即俗話說的,一個巴掌拍不響。因此,在全力打擊腐敗之際,就應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將兩頭都堵上,讓行賄人也承擔相應的法律代價,推行“黑名單”制度,提高行賄人的違法成本,從而穩固反腐成果,更好地營造廉潔清朗的社會環境。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可見,對於行賄人不能輕易放過,應依法予以懲罰,讓其付出法律代價,方能起到警示效果。

  除了法律懲戒之外,探索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發揮信用懲戒威力,亦有可行性。行賄人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才與受賄人勾連交易,以便從其它領域獲得更高的回報,其行為破壞了市場公平,擾亂了社會秩序,違背了誠信原則,理應受到信用懲戒。因此,將行賄人列入“黑名單”後,可作出市場准入、資質資格限制、禁止融資貸款、限制高消費等聯合懲戒,讓其背負信用污點,品嘗到違背誠信的代價。

  信用懲戒均有一定的期限,那麼可以根據行賄人的違法情節,施以對應的信用懲戒期限,在期限內未有再犯行賄罪,則到期後將其從“黑名單”剔除掉。由此,通過法律懲罰和信用懲戒雙重打擊,讓行賄人付出最昂貴的代價,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不敢再去行賄,樹立對法律和社會信用的敬畏心。同時,營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行政環境,讓大衆按照規則流程辦事,無需走行賄之路,也可以享受到廉政帶來的社會紅利。(來源:東南網 作者: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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