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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確認”是增值服務還是基本服務?
http://www.CRNTT.com   2021-09-16 23:16:04


  據《北京青年報》9月12日報道,近日,浙江省消保委發文稱,有消費者反映順豐速運提供了一項名稱為“簽收確認”的增值服務,收費金額為1元。購買該項增值服務後,收件人需憑簽收碼或本人身份證後6位簽收快遞。對此,順豐回應稱,這一增值服務是目前快遞行業中的通行做法,用戶是否選擇該服務,對快件正常投遞沒有影響。

  “簽收確認”的單次收費標准為1元,金額雖不大,但涉及快遞企業的服務邊界和服務倫理,涉及衆多消費者的權益。因而,對“簽收確認費”的適法性、合理性得好好講清楚,不能拿所謂“通用做法”搪塞消費者。

  首先,對於快遞企業而言,確保快件被“簽收確認”,是保證快遞服務完整性、保證服務質量和安全的必要一環,也是一項基本服務。我國《快遞暫行條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規定均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由此可見,“簽收確認”是快遞服務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其次,盡管快遞企業以簽收碼等方式完善優化簽收服務,可增強簽收確認的精准性、嚴謹性,減少投遞糾紛,但這種升級提質其實并沒有超出快遞企業基本服務的範疇。快遞企業向客戶提供簽收憑證也是簽收服務的附屬義務,即便客戶沒有額外購買“簽收確認”服務,快遞企業在客戶有需要時也應提供必要的簽收信息。而且,快遞企業已經收取了快遞費,這一費用應該涵蓋簽收確認環節,如果快遞企業針對簽收確認環節另行收費,實際上等於進行了重複收費,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

  再有,即便消費者自願選擇購買“簽收確認”服務,這也不是快遞企業收費行為合法、合理的理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由此可見,即便“簽收確認費”屬於消費者的“自選動作”,這一格式合同條款本身的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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