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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確認”收費1元是違規分解收費
http://www.CRNTT.com   2021-09-16 23:24:49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發文稱,有消費者反映,在使用“順豐速運+”微信公衆號寄快遞時,發現順豐公司提供了一項名稱為“簽收確認”的收費增值服務,收費金額為1元,購買該項增值服務後,收件人需憑順豐發送的簽收碼或本人身份證後6位簽收快遞。消費者認為順豐提供該項增值服務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對此,順豐回應稱,這一增值服務是目前快遞行業中的通行做法,用戶是否選擇該服務,對快件正常投遞沒有影響。一句“行業內通行做法”,說明這種收費方式的普遍存在。問題是,普遍存在,一次小額收取1元就是合理的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快遞服務是一種典型的運輸合同服務,對此《快遞暫行條例》有明確的規範。該條例第25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由此可見,將快件准確和安全地送到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方式及時確認快遞簽收的准確性、及時性等,是經營者應當履行的合同約定,簽收確認則是雙方完成服務合同的“交割”形式,是一種與時俱進改善質量的必須。

  但實際中,順豐快遞在攬儲相關快遞服務、約定相關費用中,把為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完成既定的快遞服務合同(已收費)實施的“簽收確認”模式,自立為額外增值服務另行收費1元,也就是對已收費項目拆分項目再重複收費,無疑是一種違法行為。

  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還不得不說的是,“簽收確認”收費1元也於情不合。稍稍研究不難發現,“簽收確認”利用的是信息化的便捷,不僅方便消費者,也提升快遞企業服務質量和市場競爭力,是一種雙贏。這種情況下,“確認簽收”只讓消費者買單,顯然是不公平的。

  “確認簽收”這一服務創新之舉,提高了投件效率。但創新并不必然意味著就要收費。快遞創新提升服務質量,消費者舉雙手歡迎;但應反對的是,把本應該做好的工作,借創新名義割裂開來穿“馬甲”實施違規的分解重複收費。(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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