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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確認”加錢,應給增值服務一個理由
http://www.CRNTT.com   2021-09-16 23:34:58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發文稱,有消費者反映,在使用“順豐速運+”微信公衆號寄快遞時,發現順豐公司提供了一項名稱為“簽收確認”的收費增值服務,收費金額為1元,購買該項增值服務後,收件人需憑順豐發送的簽收碼或本人身份證後6位簽收快遞,消費者認為順豐提供該項增值服務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針對質疑,順豐公司給出的解釋是,“簽收確認”是指快件簽收時,需確認收方客戶信息或要求收方客戶當面簽收的一項增值服務,可在收方與寄方起糾紛時,為客戶提供簽收憑證。對於“簽收確認”的做法,浙江省消保委認為:順豐速運推出的“簽收確認”增值服務,實則是快遞公司應盡的法定義務。順豐速運擅自把“簽收確認”從應盡的法定服務內容中拆分出來,涉嫌巧立名目收費;順豐速運推出此項增值服務,容易使得消費者誤以為如不勾選此服務項目,則順豐速運可不提供“簽收確認”服務,存在誤導消費者“簽收確認”的嫌疑。

  是否屬於巧設名目亂收費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規則為准繩”,順豐公司認為增值服務增強了簽收的確定性,也強化了貴重物品的安全性。但對於外界來說,所謂的增值服務其實是一種基本服務,不存在所謂的增值要素,或者說增值的成色不足。國務院頒布并於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快遞公司未能將貨物送到指定的收貨人手中,其行為本身屬於違約行為,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快遞的丟失是因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該對貨物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快遞員在將快遞送到收貨人手中時,就應當核實其身份的真實性,比如是否為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并通過電話等方式進行核實,以防止被冒領的現象出現。

  收費應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以此規範市場行為和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在基本服務的基礎上實行增值服務,屬於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但關鍵要合情合理、你情我願。“簽收確認”加錢,應給增值服務一個理由,并由消費者自願接受并選擇,即便是消費者在不經意間自願選擇了,但如果沒有合理性作為前提,這種收費行為也不應該得到放行。浙江省消保委之所以得出亂收費的結論,其法理依據正在於此。

  這些年來,通過拆分服務項目或假以增值服務之名亂收費牟利的現象并不少見。尤其在一些壟斷行業,因市場服務者占據主導地位,其在實施相關行為時更是有恃無恐。保護消費者權益當恪守審慎穩妥的基本原則,對任何亂收費現象應及早發現和預防,對正在實施的行為應采取措施堅決糾正,如此消費者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對於相關商家和服務提供者來說,把心思真正用在提高服務上來,才會贏得消費者的信任。(來源:光明網 作者: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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