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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孕婦流產事件中的法律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22-01-10 18:37:06


  2022年1月4日,陝西西安一名孕婦的家屬發帖稱,1月1日,自家小姨肚子疼打不通120,隨後打110將小姨送往醫院。晚上8點多到達西安高新醫院,在門口由於核酸問題無法入院,一直等到晚上10點多。在門口等待期間小姨大出血,8個月的胎兒流產。該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22年1月5日,經陝西省、西安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調查,認定該事件是一起責任事故。西安高新醫院已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總經理範鬱會被停職,門診部、醫務部相關責任人被免職。此外,西安市紀委對省市有關疫情防控期間急救工作要求落實不到位、履職不力的西安市急救中心黨總支副書記、主任李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落實省市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特殊人群救治工作要求不到位的西安市衛生健康委主任劉順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該事件因相關責任人員受到相應的處分和處理似乎告一段落,但也有網友提問,難道8個月大的胎兒流產就因為幾個官員的受到處理而不了了之嗎?是的,相關責任人員的受到處理只是行政責任的承擔,事實上,該事件還有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尚待後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用11條的篇幅專門規定了醫療領域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該事件中,根據媒體報道,是因為孕婦的核酸檢測報告過期,所以無法入院。網友評論說,規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不能讓冷冰冰的規則泯滅了人性。然而落實到法律責任上,不能僅僅用人性來說話,還得回歸到規則中。事實上,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在2020年2月8日就發布了《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孕產婦疾病救治與安全助產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應當指導助產機構加強院感防控,根據醫院條件,為產科門診及病房盡可能創造獨立進出通道。”“指導孕產婦正確識別和應對臨產征兆,及時前往助產機構住院分娩。對其中鄰近預產期的,要協調落實產檢及分娩機構,并及時通知到人,確保銜接。”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患者對於醫療損害,需要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而在特定情況下,法律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是有過錯的,其中就包括醫療機構違反了相關診療規範。在西安孕婦流產事件中,根據相關信息,西安高新醫院對於急救、對於特殊人群的救治是違反了相關醫療規範的,是存在過錯的,這是相關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基礎,也是孕婦能够向醫院進行民事索賠的基礎。關於民事賠償金的項目,根據法律規定,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

  至於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西安孕婦流產事件中,西安高新醫院是存在明顯過失的,屬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情形。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一般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刑事責任是最為嚴苛的法律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標准也更為嚴格,筆者認為,無論該事件多麼的令人憤慨,在刑事責任的判斷上仍應堅決依據事實和法律來進行,在相關事實尚不完整全面時,不宜輕易對刑事責任作出判斷。(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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