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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保障涉案人重回社會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0:45:4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公安部刑偵局負責人、司法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司法實踐中堅持寬嚴相濟

  記者:請問為保障法院環節對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封存效果,《實施辦法》作了哪些完善性規定?

  答:《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一些具體操作問題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一是明確了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即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一并處理的數罪,主要犯罪行為是在年滿十八歲周歲前實施的,被判處或者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對全案依法予以封存。二是明確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根據是否分案辦理分別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如果分案處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處理,應當在全案卷宗封面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三是對成年後又實施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封存的犯罪記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於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再故意犯罪,綜合考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設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況、後罪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記者: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而《實施辦法》在封存範圍方面列舉了很多,這樣規定是否突破了法律?檢察機關在牽頭起草《實施辦法》過程中是如何考慮的?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對於何種材料屬於“相關犯罪記錄”并未明確。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認為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如絕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宣告無罪、社區矯正、接受專門教育、行政處罰等不屬於“犯罪記錄”,因此不在封存範圍,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跡材料洩露;有些地方認為犯罪記錄僅限於判決、不起訴等終局處理結果,而強制措施記錄、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刑罰執行文書等過程文書均不包含在封存範圍內,導致有的案件在偵查、起訴環節各種信息資料已經不當洩露,判決作出後再進行封存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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