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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定義“擴容”,以愛之名的借口可休矣
http://www.CRNTT.com   2022-07-29 22:01:0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其實,早在2016年,國家就制定實施了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表達出明確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據悉,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數量逐年上升,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這次,《規定》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繼續“擴容”,拉近了法律與現實的距離,更好地保護了受害者,便於他們運用司法解釋這一利器。

  之前,有人對法律的認知存在誤區,還有人以“軟暴力”和“冷暴力”的形式鑽空子,歪曲事實,“以愛之名”施行傷害。親密關系的捆綁,令受害者有苦說不出,增大了維權難度。總有人以為只有對家人拳打腳踢才算家暴。但其實,語言上的侮辱和傷害也可能算家暴。而且,并不只是夫妻關系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屬於同居關系的伴侶,如果其中某人遇到家暴行為,照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此次最高法出台的《規定》以此為切入點,對家暴行為進行了更明確定義,同時降低了舉證難度,提高了違法成本,從各個環節為反家暴築起了又一道堅固屏障。

  首先,《規定》將家庭暴力行為從6種擴充為12種,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這無疑讓“軟暴力”行為再也無法“以愛之名”冠冕堂皇地逃脫懲罰。對家暴行為“擴容”,有利於更新全社會對於家暴的認識,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預防和制止家暴行為的發生。同時,有利於司法實踐對更廣泛的家庭暴力行為給予依法精准打擊

  另外,根據新規,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有“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也可以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這樣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具有了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讓受害者更容易得到司法保護,不至於被排除在法院大門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明確了相關證據形式及證據標准。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都可以算作證據,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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