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6日電/陳水扁不滿台北地方法院不發還“國務機要費案”的相關單據和偵查中的供述,早前提出抗告。案件經過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天裁定陳水扁抗告成功,發回地院更裁。也就是說,台北地院必須重新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再決定是否返還“國務機要費”的相關單據。
中廣新聞報道,台灣高等法院在裁定中指出,依照“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台灣的“總統”依“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資訊,有決定不公開的“國家機密”特權,並且是相關機密文件的專屬持有人,因此,如果陳水扁在聲請返還相關扣押物時,沒有就“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做合理說明,檢察官或台北地院就應該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處分或裁定。
不過,台北地院只以陳水扁核定為機密的證據和相關供述為“絕對機密”,是屬於無效的行政處分等理由,駁回聲請,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四條等相關法條加以審酌,高院認為這已經違背“大法官釋字第627號”的解釋,因此,有必要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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