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日本《產經新聞》7月27日發表題為《加快向印度出口水上飛機》的文章,作者為美國範德比爾特大學名譽教授詹姆斯·奧爾,編譯如下:
日本在1945至1952年被禁止在國內製造防衛裝備,之後在相關法律和政策方面也一直受到制約。因此,自衛隊的尖端裝備大部分是從國外特別是美國購入並獲得許可生產的,我們對此可以充分理解。
然而,日本獨自開發和生產防務裝備的努力並非完全沒有意義。日本防務工業的高品質稱得上世界水準,可以列舉兩個例子,海上自衛隊的蒼龍級常規動力潛艇和US-2水上飛機系統。
之所以寫明是“系統”,是因為在潛艇和水上飛機等大型裝備方面,運用相關的特定技術和後勤援助極為重要。
日本與美國一樣,潛艇和水上飛機相關知識產權多由政府擁有。製造商作為合同承包者進行裝備生產。進行海外出口之際,基本上也必須同時將政府所持有的一系列技術轉移。
在日本解除禁止出口武器政策的同時,向澳大利亞出售12艘蒼龍級潛艇這種夢寐以求的大好機會來了。然而,由於太長時間沒有從事武器出口業務,日本政府(特別是防衛省和經濟產業省)在綜合監督武器出售方面缺乏經驗。
澳大利亞政府對尖端技術十分關注,安倍晉三政府也在推動這項出口計劃,日本的努力眼看就要取得成果,結果卻以失敗告終。
但是,如果日本重新振作,實現向印度海軍出售大量的US-2水上飛機系統,那麼最初的失敗也不算白費。印度海軍也在強烈期待引進續航距離長、可以水陸兩用的US-2水上飛機系統。這種系統可以大大促進西南太平洋與印度洋的和平與安全,而西南太平洋對於日本海洋安全保障態勢也是必要的。
US-2的主要用途除了軍事行動外還包括搜索和救援,因此,出售US-2不會造成被要求在政治上謹慎應對的問題。但是,這一系統非常複雜,全球僅有日本海上自衛隊在使用。它不僅要求飛行員掌握讓機體在浪高3米的遠洋地區起飛降落的技術,還要求印度海軍具備實現這一技術所需要的訓練和保養能力。
向外國出售US-2水上飛機必須遵守“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運用指針”,這一指針在2014年武器出口政策變更後公布,是既嚴格又包含模糊部分的政府指導方針。為制定與實施防衛出口相關的法律,日本政府必須明確主管部門及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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