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風險確實很難(規避)……我當區長、市長、廳長,簽的文件不知道有多少,一個疏忽,責任就來了。”日前,廣東省國土廳廳長陳耀光參加廣州代表團分組討論時建議,廣東要營造幹事創業的氛圍,就要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
平心而論,此番言論並無過多值得指摘之處。畢竟,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官員首先是人,如果要求他們在從事各種具體公務中,從不辦錯事,既勉為其難也不現實。換言之,如果一線公務員因為犯了點小錯就被一棍子打死,亦非理性、人本之舉。再說,不管是做人做事做官,若太拘於小節,往往就放不開手腳,反而不利於形成銳意進取、幹事創業的良好的政務氛圍。
不過,認同“容許公務員犯小錯”,這裡面有幾個問題須釐清:首先,何為“小錯”?錯誤的大小永遠是個相對概念,如果一名公務員亂作為,使某公民陷入“滅頂之災”,而對於政府部門來說,這可能只是“小錯”,而這對當事公民而言,該被一筆帶過嗎?又例如,因為公務員疏忽將某位領導人的名字寫錯,對公眾來說是再小不過的事情,而在一些領導看來,這可能是不得了的大事,那麼,這種錯是否就不可饒恕呢?
“容許公務員犯小錯”的一個前提是建立科學的植入民意的評價機制。官員所犯之錯究竟大不大、該不該被容許等,都當吸納民意民聲。如果凡事都由內部人自己掌握,容易造成評價的紊亂,甚至給外界以“相互包庇”的糟糕印象。
“容許公務員犯小錯”的另一個重要前提是辨別“小錯”的性質,即是因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而犯錯。在筆者看來,一線公務員如果因為他人原因或者非人為所能左右的客觀原因所造成的“小錯”,應當被容許;相反,如果因自身主觀原因犯錯,則當犯錯必究。現實中,太多的貪腐大案都是從笑納他人小錢的小錯開始,太多的嚴重瀆職都是從小事上的麻痹大意開始。
“容許公務員犯小錯”不能被認為是對官員犯錯的一種包庇,在“容許公務員犯小錯”的同時,必須強調:犯了錯的,必須承擔責任、付出代價。這種代價可以不是慘痛的,但也必須讓犯錯者警醒並深刻反思。總之,“容許公務員犯小錯”當有著苛刻的前提條件和嚴密的制度規範。(時間:2月5日 來源:工人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