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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上海火車站分別使用快的打車與滴滴打車軟件打車。 |
公交太擠,打的太貴,搖號太難。這種背景下,各類打車手機APP應運而生,在各大城市迅猛發展。雖然相關軟件在一定程度上為部分乘客出行提供了便捷、減少了空駛率,但它們從誕生那刻起,就因和“非法營運”有著曖昧關系而備受爭議。
《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明確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說,現行法律下,只要不具備運營資質而使用相關軟件載客,就涉嫌違法。上海市本次整治網絡“專車”非法客運,本無可厚非。
但也須指出,行動擬將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情況通報單位或所屬街道,這并不妥當。法治社會最重要的是尊重個人,把個人權利放在首位,并營造人們相互尊重的氛圍。每個人都享有受到社會正當評價的基本權利,除非其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否則不應承擔有損個人聲譽的後果。通報單位這顯然是法外施罰。
這種做法還反映出當地行政機關的執法思維已跟不上社會轉型的要求。動輒“通知單位”是過去執法部門的老習慣,就像老師動輒威脅學生“叫你爸爸”來一樣。事實上,隨著人口頻繁流動,不少人已沒有固定的單位或街道進行依附,舊時害怕單位知道的“單位情結”已經大幅減少,即使通報恐怕也難以實現預期效果。
此外,本次集中執法直指司機,恐怕是力氣使錯了方向。實質上,正是軟件運營商審核不到位,為違法運營搭建了平台。執法者與其去路邊捏“軟柿子”,懲罰司機,倒不如,對所有軟件運營系統進行嚴查,去啃“硬骨頭”,只要哪位從業者沒有相關資質材料備案,就責令運營商用網絡切斷其軟件使用資格,運營商不予配合,則依法對之進行處罰。
不管打車軟件以什麼方式存在,都必須嚴守法律底綫。同時,“專車”們要有出路,就需要政府給出當地交通營運的收費指導價。“專車”軟件根據指導價分類自治。我們期望各地政府能够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進行執法,更期望“專車”能够堅守法治思維進行運營,共同找到法律政策、公共利益和各方權利的均衡點,讓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治理改革有法可依、依法而為。(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舒銳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