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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在送達證上簽字。當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再審法律文書,撤銷原判,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啓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其中26人為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另外,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新華社1月31日)
一紙追責名單,終於在農歷新年前姗姗來遲。此時,已是呼格案案發的第20個年頭,距離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無罪宣判也已一年有餘。漫長的等待之後,理應迎來欣慰之時。然而,呼格父母對追責結果的“不可接受”,公衆的質疑,無不表明追責結果與人們所期許的正義仍存距離。
多達27人的追責名單,涉及人數不可謂少。然而就追責力度而言,除了此前早因涉嫌職務犯罪而另案處理的馮志明外,其他被追責人員均為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不僅讓人“疑慮”,更有詫異之感。要知道,呼案的平反和追責在一開始就被賦予了象征意義,寄托了公衆對於加速冤案平反、形成制度性追責範例的深沉期待。因此,公衆的情緒落差可見一斑。
失落不只因追責力度。只有追責名單,而具體調查過程和追責依據一概闕如,更令本就顯得“罰酒三杯”式的追責結果缺乏說服力。從此前媒體對呼格案平反的調查來看,呼格冤案的形成,到底存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現象,具體經辦人對冤案的形成有怎樣的直接責任,一直是案件焦點所在。僅憑追責名單,人們看不到罪與非罪、錯大錯小的區分。這正是令呼格父母感嘆追責“有比沒有更殘忍”的原因所在。
在一項有8萬餘名網友參與的網絡調查中,僅有2.9%網友認為此次追責到位,足以起到警示、震懾作用。於“只見結果,不見追責路徑”的背景下,不能將這樣的民意看作只是民衆樸素正義觀的衝動。畢竟,即便不論此冤案所造成的“生命”的代價和沉重後果,追責理應體現出權責對應的理念,僅從追責程序看,它是否可以真正擔當起“依法追責”之實,在司法界內部恐怕都欠缺足够說服力。
早在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內蒙古檢察院檢察長就曾向媒體表示:“對制造呼格吉勒圖冤案的責任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調查已經接近尾聲,將會盡快公布。”那麼,警告與行政處分的追責名單,何以在近一年後才公布?這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是否有某種外力對最終的調查與追責產生了影響?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追責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檢法三機關按照程序各自進行的。”這樣的追責調查主體又是否符合相關程序要求?
當然,對一樁20年前的冤案,追責不得不考慮到彼時的司法環境,并平衡冤案中的個體責任。然而,僅僅與差不多同一時代冤案的追責進行橫向對比,呼格案的追責力度,也同樣讓人無法釋懷。如趙作海一案中,就共有5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許有人會說,相較於那些依然未有“下文”或未公開的冤案,公開名單的呼格案追責已屬進步。但是,人們對正義的期待,對有限進步的肯定,并非對“看得見”的缺憾視而不見的理由。
符合正義的冤案追責,從來都應是完整的冤案糾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一個真正法治化并有正義示範之效的冤案糾偏機制的形成,也必然要建立在一起起經得起公義衡量、經得起時間和歷史考驗的個案追責的基礎之上。來龍去脈欠奉的冤案追責,既無法告慰含冤者,提振人們對司法正義的信心,也難成為通向健全司法的起點。就此而言,這一份27人的追責名單,實在還擔當不起呼格案的“蓋棺之論”,它仍需要一場有關正義的說服。(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朱昌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