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并規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就算在慈善業發展成熟的美國,通過公衆籌款開展資助活動的公益機構從捐款中直接列支項目運行費用和行政管理經費,也是公益機構的一個通行做法。大樹公益此次募集機構收取的執行費、管理費,符合相關規定,而且對公衆進行了公示。
當然,這些費用具體用在了哪些地方,要給公衆一個明白賬,而且募集機構要盡量降低成本,要讓項目管理成本壓縮至最低,這樣才能為機構贏得更高的聲譽,才能最為高效地使用捐款。
所以,不要認為將募集來的每一分善款都用於募捐對象才是真慈善,對於公益機構要有正確認識,公益機構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天使,他們需要運營下去,就需要收取必要的運營成本,這樣才有助於公益機構更好地運行下去。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對募集機構收取運營成本進行質疑,也體現出公衆對於慈善捐款去向的關心。所以公益機構需要通過公示明細賬單,回應公衆關切,來滿足公衆的知情權與監督權,這樣有利於促進慈善事業公開透明,有利於激發公衆的慈善熱情,慈善機構應該以此為契機,努力進取,多與公衆進行良性互動,重塑慈善事業公信力,從而才能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戴先任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