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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如何確保食品藥品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0-12-28 11:25:03  


 
  美國是基於判例的自然法系國家。法律允許法官在針對大規模製造產品的企業進行懲罰時,不僅要對訴訟對象提供彌補損失的賠償,甚至還要被徵收懲罰性賠償。這一原則在1764年的英國法庭中即以確立。繼承英國判例的美國法庭也持續運用這一原則。

  FDA常上法庭作證,企業對產品的所引起的損害有責任即可定罪

  最近的案例是2005年,被暴在藥物臨床實驗中造假的默克制藥停止銷售其名為"萬絡"的止痛藥。而FDA也隨即發表相關政策聲明。在隨後的集團訴訟賠償中,FDA方面的證人和證詞多次被控方律師引用。最終,默克制藥被迫同意賠償45億美元的天價。以彌補其造假行為對消費者造成的傷害。

  正是在這一機制下,一般企業的違法成本高漲。以至於被FDA發現含有未標明成分的花生可能導致人過敏的食品企業,都會主動召回產品,以避免集體訴訟。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甚至不需要證明生產企業是刻意造假,只需要證明其在研發,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所引起的損害有責任,則最終就可以處以懲罰性罰款。


  結 語:美國的食品藥品安全也曾有非常灰暗的過去,但正是有FDA這樣的機構存在,在中國以保密配方“逍遙法外”的雲南白藥,在美國卻不得不乖乖公布成分。

  (來源:網易評論《另一面》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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