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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公正必須看得見

http://www.CRNTT.com   2011-05-24 10:06:53  


 
陳傑人:就夏俊峰案的再質疑
 
  2011年05月19日08:34東方網 陳傑人 媒體人 

  5月9日,沈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兩名城管一案在遼寧高院二審宣判,二審維持了沈陽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的一審判決。這一司法裁判,由於在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存在諸多瑕疵,而遭到了學界和輿論的如潮質疑。

  5月18日,遼寧方面通過人民網法治頻道公開回應,就公眾質疑的四個方面問題進行了解釋,意即此裁定程序正當、實體合法,沒有任何問題。

  結合公眾的質疑和遼寧方面的回應,我想就此事再次提出四點質疑,希望遼寧高院或者為其辯解的法學專家能夠正面回答。

  首先是程序問題。二審中,辯護人向法庭申請通知6名證人出庭,以證明夏俊峰在城管的執法現場曾遭毆打,法院既沒有同意證人出庭作證,也沒有采信他們的證言。遼寧高院主審法官苗欣說,因為這些證人證言和當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同時法庭認為證人沒有必要出庭。

  這完全是強詞奪理的說法。《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第47條又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此規定,就是因為通過質證的證詞,更便於辨別真假。

  最高法1998年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1條還明確規定,除非未成年人等四種情形,“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在夏案中,那6位證人都不屬於例外情形,理當出庭作證。

  遼寧高院只采信夏俊峰本人稱執法現場未受城管毆打的筆錄,而對其他6名證人證實城管曾毆打夏的證言不予采信。為什麼寧可相信一個人的話而不願意相信多人的話呢?夏俊峰在當時的情形下,由於場面混亂,無法冷靜觀察和深刻記憶,所以他說城管未進行毆打,恰恰符合生活的邏輯,但既然其他證人能夠不約而同地證明城管打人,法院憑什麼不采信?

  第二個更重要的問題是,既然夏俊峰身上存在傷痕,而夏本人又堅稱在城管隊辦公室遭受城管人員的毆打。法院僅僅因為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城管打過夏俊峰,就拒絕認可他在遭受了非法侵害後繼而自衛。這里的問題在於,夏俊峰身上的傷痕,在沒有弄清其他來源的時候,就是本案中的重大疑點,在疑點未得到合理排除前,就匆忙定論稱夏俊峰未遭毆打並判處其死刑,這顯然是偏向了城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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