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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男人笑 女人愁?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條文: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購買,房子就追不回來了,但是被瞞著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做補償

  在一些城市,二手房價格增值幅度非常快,讓部分房主賣房後沒過多久就覺得價格偏低,後悔當時的賣房行為。於是,想方設法在辦理過戶登記時以各種理由“撕毀”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據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紹,北京市賣方賣房後惡意違約的比例已經占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糾紛的九成以上。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之間確實有矛盾,於是一方就瞞著另一方偷偷把房子賣掉。但是無論如何,倘若買房的第三方在購買時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價格,他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得到保護。

  當然,倘若夫妻一方背著對方把房子給賣了,另一方當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院也會支持這個請求。

  不過在實踐中,有不少判了但是執行難,對方就是不還錢的情況。這也可以用合法手段來規避。我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制度有缺陷,並無強制共有權人必須登記的措施,房屋產權登記往往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隱性共有人大量存在,這導致共有權人無法完全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體現,在交易的過程中購房人很難發現還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共有權人應該主動要求登記上自己的名字,這樣能夠防止房子被偷偷賣掉。

  此外,這個新的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給一方的父母買房改房的情況,離婚後,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不會被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而被分割,但是另一方有權要求將自己的出資當做債權處理。
 
對新解釋的肯定與質疑 
 
  肯定:這些關於財產的新規定既務實也具進步性

  中國社會的離婚率已經連著七年增長,而不論婚前、婚後還是離婚時,財產尤其是房產總是繞不開的話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直面了時代需求。

  實際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所頒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的每一次變革都體現了時代性。比如,1950年,廢除封建的包辦婚姻,確立婚姻自由; 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案強調了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體現了明顯的時代性:

  1.重視了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無論是婚前房產的歸屬還是婚後父母給買的房產的歸屬,這次司法解釋的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重視了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比如很多父母花了畢生的積蓄去為子女買房,但是由於年輕人婚姻的不確定性和一些情況下的不純的動機,往往最後既傷害到他們的感情又傷害了整個家庭的財產,所以他們很贊同保衛自己家庭的財產。再比如,第三者善意購買了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產,他的正當權利當然應該得到保護。

  2.強調了個人的獨立和權利意識。廣西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孫小迎說,本次的司法解釋又朝個人獨立的方向邁進一大步。但是,那些對婚姻和家庭抱有傳統期待的人,或許會無所適從。這就告誡人們在締結婚姻前,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如何分配要有明確想法,只有這樣,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於司法系統時,得到的才不會是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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