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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廣昭:民意“干擾”司法的中國悖論

http://www.CRNTT.com   2011-09-23 09:02:35  


 
  尤其是2008年以來,新一輪司法改革體現出鮮明的“群眾路線”方針,進而改變了之前司法改革中由法院改革所日漸凸顯的審判獨立、法官獨立所帶來的司法現代性趨向。

  說到底,司法獨立、法律權威等價值要素之所以在中國很難生長,是因為中國現有政治體制和社會發展未能與之配套,並由此陷入了目前的司法困境。要想改變這一點,除卻制度變遷之外別無他法。然而,這在中國至少目前是不現實的(執政高層在政治體制改革上還沒有達成共識,不敢輕易冒這個政治風險)。
 
  在中國特色的司法體系下,執行者以及審判者的裁量權,以及規範創制功能是很容易膨脹的,這就為權力的干預和司法腐敗提供了空間。這也正是中國司法不獨立,進而不被信任的根源所在。

民意“干擾”倒逼司法公正獨立

  基於此,在中國現階段,盲目強調司法不受輿論等外力監督和干預,是不恰當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前文一直強調的,中國的司法還不具有真正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甚至,民意的“干擾”或可使中國的司法更彰顯公平正義之價值。這不僅可以降低司法腐敗的發生概率,還可以促使在司法領域中,逐漸形成“自覺遵守司法正義”的常態文化。司法公正的氛圍,進而影響社會風氣的改變,或可帶來挽救中國社會道德滑坡危局的副產品(民間普遍認為司法不公是目前社會道德滑坡的根源)。

  考察目前的實踐,用民意或者輿論監督來限制法律實施中的裁量權,對司法權力加以約束的觀點並非沒有道理。這可以從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5月份發表在《人民日報》上的一篇文章側面印證。他指出,當前無論是司法還是行政執法,常常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一旦出現問題,總是把責任歸咎於“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有關監管規定存在空白”等,很少從行政執法或者司法自身去找原因;實際上是司法“不作為”以及“亂作為”,使得法律沒有權威和尊嚴。的確,如果法律權威可以為社會公眾所信服,就不會出現獨具中國特色的維權救濟現象——信“訪”不信“法”,這給中國大陸增加的維穩成本,早已成為各方詬病的焦點。

  撇開意識形態的偏見,必須承認,面對“越維越不穩”的現狀,執政高層開始希望法律起到真正的疏導作用。然而,中國問題的複雜性往往使中央層都捉襟見肘,這時候就需要啟動社會的力量以提供動力和支持。中國的歷史經驗表明,大多數情況下的變革往往是下層的創制革新,因上層的介入或追認而成功。

  無論是呼籲給小販夏俊峰活路,還是判李昌奎死刑,都是這個社會正常的心態,它反映的是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可以說,民眾對於政府的失望,對於司法獨立的失望,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失望,正是法官“痛苦”於專業審判常不被信任的根源。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王磊教授所說:“一樁人命關天的案件,應該經得起網民的常識和常理的檢驗。”近期的翻案風潮就說明,一個不獨立的司法體制,給了民眾以提出翻案、質疑法律裁判的空間。某種程度上,這種民意的“干擾”反而起到了倒逼司法公正獨立的作用。

  通過媒體和網絡反映民意,對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是公眾的權力。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媒體和民意的界限應該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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