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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波:到底是誰要吳英死

http://www.CRNTT.com   2012-02-28 15:11:36  


吳英在法庭上(資料圖)
 
  這是1949年迄今,最為惡劣的金融破產事件,地方政府開始抓捕和通緝那些知名的會主,以殺一儆百的方式來平息民憤。一位33歲、名叫鄭樂芬的婦女被當成罪大惡極的首犯,判決死刑。

  令人驚奇的事情是,鄭樂芬一直要拖到五年後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處決,在這段時間裡,浙江法律界對死刑判決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鄭樂芬的辯護律師認為,抬會本身是一個騙局,鄭氏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會員的錢財為目的,應定性為詐騙罪,以此論刑,鄭氏罪不當死。

  而法院是以投機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從法院提供的證據來看,鄭樂芬並沒有詐騙錢財的行為,她與會員訂立合約,簽名蓋章,雙方對抬會的經營方式都是明知的和認同的。鄭對會員收款、清點、記帳、付款,均按約定的事件和數額辦理。抬會崩盤後,當事人均認為,他們跟鄭樂芬的交易屬於你情我願,沒有騙取錢財的動機。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之罪重點是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應定投機倒把罪,根據情節,可處極刑。

  就在鄭樂芬被處決的1991年,在距離溫州600公里之外的金華東陽,一位時年10歲的鄉下姑娘吳英,正背著書包,走在去小學的土路上。她不會料到的是,二十年後,她將步鄭樂芬之後塵,成為另一起民間金融事件的犧牲品。今年1月18日,吳英案二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被告的死刑判決。在過去的兩周內,輿論界及法律界出現了一股為吳英求情的熱潮。

  當年致鄭樂芬於死地的投機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決死刑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在過去的兩年裡,有另外兩位浙江籍女性――麗水的杜麗敏和台州的王菊鳳因同樣的罪名,被判處死刑並已執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訴求放在了地方官員貪腐和資產處置的不正當性上,有傳言,東陽當地政府官員私自拍賣了被沒收的資產,而吳英在庭審過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員參與高利貸活動的事實,以致於十多位官員集體向上級寫信陳請,希望嚴懲吳英。在很多人看來,正是這些人是殺死吳英的“凶手”。 

  然而,在我看來,事實要深刻得多。真正殺死吳英的不是某個個人,而是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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