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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該不該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2-02-08 10:33:29  


對經濟犯罪呼籲少殺慎殺之聲漸多
  中評社北京2月8日訊/近日,一起被告人因“集資詐騙罪”被判死刑的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有關案件本身的細節討論之外,“經濟類犯罪該不該判死刑”再次成為了人們討論的焦點。

  在“死刑存廢論辯”的大背景下,相關的討論從未止息。而經濟類犯罪由於其特殊性(並非“殺人償命”),導致闡述廢死者眾,反駁之音亦不少。

  刀下該不該留人?

  ■ 呼籲經濟犯罪免死之聲漸多

  來自理論界廢死的呼聲不減

  所謂“經濟犯罪”,並非一個嚴格的法定術語。理論界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主要是對應著《〈刑法〉分則》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而更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還包括《〈刑法〉分則》第5章“侵犯財產罪”以及第8章“貪污賄賂罪”。無論是哪種理解,可以看出它們都具有兩個基本的共同特性,即非暴力性和貪利性。

  除了與理論界廢死刑趨同的“生命權不可踐踏”、“人道主義缺失”、“起不到預防作用”、“與世界潮流相違背”等觀點外。理論界呼籲經濟犯罪不判死的另外一個有特色的原因是:方便引渡。

  由於世界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對經濟犯罪配置死刑的也極少,導致我國在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時將面臨現實困難,如賴昌星等案件即是現實例子。同時,不少人原本按照法條可判死,但因引渡時“不判死”的承諾,導致最終產生實踐中的混亂。

  總之,對經濟犯罪“少殺慎殺,甚至不殺”,已成國內外理論界的主流意見。

  民間多有“刀下留人”之聲

  以“吳英案”為例,判決一出,在學界、大佬們中引發巨大爭議——比如王石說:以重刑乃至死刑維護“壟斷下的高腐敗低效率的金融制”?易中天說:人死不能複生。一旦錯殺,神仙都救不回來。薛蠻子、徐昕、何兵等人也都發表了類似的觀點。

  當然,民間此類聲音基本對應狹義概念的經濟犯罪,與貪污罪絕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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