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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歷史:舊中國到底有多少地主?

http://www.CRNTT.com   2012-09-01 10:34:02  


 
  但毛澤東當年的調查不科學:把小土地出租者當成小地主,把富裕中農錯劃成富農

  對於毛澤東的江西調查分析,學者郭德宏認為並不科學。他在《對毛澤東二三十年代農村各階級土地占有狀況的調查分析的重新研究》一文中寫道: 

  “一個問題是公田或公堂土地,是否為地主、富農所共有或為他們所占有。在舊中國的農村,特別是在南方,公田的數量很大,種類也很多。毛澤東在《尋烏調查》中便說,尋烏縣的公田占土地的40%,其中祖宗方面的土地(即通常所說的‘祭田’、‘祀田’ ),占全部土地的24%,占全部公田的60%;神道方面(神、壇、社、廟、寺、觀)的土地(即通常所說的“廟田”或“寺田” ),占全部土地的8%,占全部公田的20%;公益方面的土地又分二類,一是考棚、賓興、孔廟、學租一類屬於教育性質的(即通常所說的‘學田’ ),一是橋會、路會、糧會一類屬於社會公益性質的(即通常所說的‘社田’ ),兩類共計占全部土地的4%,占全部公田的10%。這三種公田雖大都為地主、富農所操縱,但其中一部分收入還是由各個家族或鄉村的農民共用的,如‘祭田’、‘祀田’主要用於各個家庭共用祭祖,多餘的錢一部分用於購買田地,還有一部分是他的子孫均分了去;又如‘學田’,主要用於支付本地的教育費用,上學的雖大多是地主、富農子弟,但也有時會補貼貧苦子弟的一部分費用;至於橋會、路會、糧會一類的‘社田’,純是屬於社會公益性質的。因此,這些公田並不僅為地主、富農所共有,更不等於為他們所占有,與他們個人占有的土地不能完全等同起來。如果將這些公田分類加以分析,把不完全為地主、富農所占有的部分區分出來,地主、富農所實際占有的土地就沒有那麼多。”

  “從上面所說可以看出,《尋烏調查》是把一部分小土地出租者當成了小地主,把富裕中農劃入了富農,《富農問題》決議也是把富裕中農甚至一部分中農當成了富農。《興國調查》僅在此之後四五個月,《井岡山的鬥爭》也僅寫於此之前一年多,恐怕劃分標準都與此差不多(《井岡山的鬥爭》原文還未將富農與自耕農區分開,而統稱為“中間階級”,故只說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裡,未提富農)。如果將這部分錯劃為小地主的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以及錯劃為富農的富裕中農甚至一部分中農的土地區分開來,地主、富農所占有的土地就沒有調查中所說的70%到80%。”

  中共對江西的實地調查也證明毛澤東當年的調查不具代表性也不夠準確

  建國後中共在江西農村調查,也說明毛澤東二三十年代的調查不具代表性,也不夠準確。

  “據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1950年編印的《土地改革重要文獻與資料》統計,江西在1949年以前的原白區地主、富農共占人口的11.3%,占有土地的44.6%;湖南1949年以前的丘陵地區,地主、富農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4.1%;在山區則只占人口的7.6%,占有土地的54.5%。從這個統計可以看出,在1949年以前江西的原白區,湖南的丘陵地區和山區(湘贛邊區主要是山區),地主、富農的人口在7.6%至11.3%之間,占有的土地(包括公田5.7%至14%)在44.6%至64.1%之間,即10%左右的人口占有土地的半數左右或稍多一點,並沒有達到70%到80%。從二三十年代到1949年以前,經過戰亂和分化,雖然地權一般來說有所分散,但變化不會這麼大,相差不會這麼懸殊。出現這個差別的原因,恐怕主要是二三十年代還沒有對農村各階級作出科學的劃分,將一些不屬於地主、富農的人劃入了地主、富農之列,從而使地主、富農占有土地的比例顯得高了。”(《對毛澤東二三十年代農村各階級土地占有狀況的調查分析的重新研究》,郭德宏,黨的文獻,1989年第5期)

  江西的情況也可以參考學者黃道炫的結論:“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國南方蘇維埃運動的中心區域,從當時各種調查材料提供的數據綜合看,這一地區地主、富農占地約30%,貧雇農占地約20%。就更大規模的東南地區而言,該數據也有相當的代表性。”(《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國東南地區的土地占有—兼談地主、農民與土地革命》,載《歷史研究》2005年第一期)換言之,中國近代農村社會,是一個自耕農社會,而不是一個佃農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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