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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香港暗稅舉世無雙

http://www.CRNTT.com   2012-09-28 09:12:31  


 
  “官地”之利用,當然以官意為主導。先看年期,我看到的資料,1844-1848年間多為一次批租75年,不可續約;1848年以後的50年,改為一批999年;到了1898年,港英政府認識到租期過長不利於政府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代之以75年可再續租75年租約,並要求承租人在期滿後支付按新標準制定的土地租金。再後來,75年租期成為標準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歸;但北九龍及新界土地,卻又以1898年7月1日起99年減最後3天批出。例外也總是有的,如中環花園道旁的聖約翰教堂的土地,就是英王贈與聖公會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所以這幅土地屬“永業權(Freehold)”,不同於其他承租人的“租用業權(Leasehold)”。

  土地批租也不一定都有償。通常,香港政府對公用事業、學校、醫院、慈善機構、教堂、廟宇等,多以無償方式批出土地;對於不營利的公益用地,有時只收取象徵性地價。對那些經濟效益不十分突出、但政府決定支持發展的行業與企業,也可免交地價或以低於市價的官方優惠價供地。至於香港政府自己的辦公用地,則完全無償。批租土地的方式,也是公開拍賣、招標或私下協議並舉。這些“靈活性”如何掌控,完全由政府憑所有者身份來決定,僅受香港政制的約束。

  最為特別的地方,是香港之官地,即便已經批租給公司或個人,且在約定租期之內,但只要官家“為了公共利益”,便可以“收回”。為此,香港法律專門有《收回土地條例》,規定因衛生欠佳、不適合人居住或危害健康、或為軍事利用以及“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政府就可以把官地“收回作公共用途(resumption for a public purpose)”。政府收回官地,要給以“公正的補償”。原租用業主有異議,也可要求獨立的“土地審裁處”裁決。但拒絕遷出者,政府可以“占用官地”的罪名起訴、強制執行。就是從此扇窗口看進去,我才對用“合約理論”處理政府題材,從根本上懷疑。

  這樣,官地公有,所有權不買賣、不出租,但政府可批租收益,並以最終所有者的身份主導土地利用契約的訂立和執行,就構成了香港地制的主要特色。十年前我的評論說,這是“資本主義的一個例外”,當不為過。也正因為是個例外,所以才與大陸的體制一拍即合。這裡被高度市場化了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至於土地的國家所有權,連同政府主導土地利用的控制權,巋然不動。

  很明白,這樣引進的港式土地批租制,不會損害大陸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由於法律禁止所有權層面的買賣、出租和轉讓,所以土地公有制沒有變,也永遠不會變。新的變化只發生在使用權層面,且定下轉讓的年期,在期內政府也可視需要“收回”(大陸叫“征用”)土地,到期更可以“收回土地連同其上蓋”!僅此變化,政府就可以坐收土地出讓金,籌得大筆公共資本。這樣的好事,何樂而不為?

  引進容易,效果立見。不過,這一套是不是“有百利而無一害”?也不盡然。十年前我看到的,是下面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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